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这是从法的渊源而言的: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比如说宪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宪法就是上位法,因为其他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其他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就是下位法。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指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该原则主要适用于位阶具有高低之分的规范。
简单地说,就是按位阶来,依次是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又高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再次。再简单一点说,就是人大高于政府,中央高于地方。
民事普通法,是指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并且无适用的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民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定的事项,或在适用时间上有限制的民事法律。如果特别法为前法,普通法为后法时,仍以特别法优先。如果在新普通法中明文规定修改或废止特别法时,则新普通法优于特别法。不过,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没有何者优先的问题。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指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该原则主要适用于位阶具有高低之分的规范。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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