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出了标准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视为加班。按照《劳动法》,凡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不管该单位是实行计时工资制度还是计件工资制度,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也有一些不算加班或者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比如劳动者没有完成工作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的高层人员加班(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随着劳动法的普及,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须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这种观念也来也深入民心。但是,在以何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以及如何计算的问题上,一些朋友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就说说这个问题。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应当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计算的基准,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来计算。
凡是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都算入实际工资。只要能够证明实际工资,劳动者在计算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时,就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底薪”、“基本工资”等的限制,取得合理的赔偿。因此,如果您们发觉公司少支付了加班工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其补足,并可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3条的规定要求加发25%的赔偿金。
在如何计算和认定工资总额的问题上,国家统计局的两个文件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应当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1、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 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 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那么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15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