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患有以下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二)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 (三)患有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二、 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相应的医疗机构发 放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三、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试用工、实习工)应取得健康证明 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检查的情况发生。 四、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 五、 主管人员发现从业人员有手外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发热、 腹泻呕吐等症状时,应马上停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杜绝疾病传播,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 员工发现自己患有下列疾患时,必须向主管人员报告: (一)各类型的肝炎; (二)肺结核 (三)鼠疫、霍乱等肠道传染病; (四)蛔虫、蛲虫、鞭虫、绦虫、等各种肠道寄生虫病; (五)各类传染性、脱屑性、渗出性皮肤病; (六)手部、面部等裸露部位的化脓性伤口; (七)其它可能污染食品或传染同事的任何疾患; 七、 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做好记录。 八、 各项记录应及时归档管理,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