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至10%,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有规定,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招标方需要将具体的保证金的金额、支付方式等注明在招标文件之中。如果招标方没有作出明确说明,投标方就不需支付履约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履约确保金收取的原则是什么 履约确保金收取标准应该遵从以下准则:1、履约确保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躲避可能存在的危险;2、履约确保金的数目要与投标确保金相等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收购人带来巨大丢失的项目,要恰当进步履约确保金数额;3、履约确保金数额的断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开始想象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联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货商有利时,履约确保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对于工程的投标人,需要通过认真查看招标合同内容,判断招标方是否有明确要求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这是由于如果招标方明确规定了需要支付,但是投标方没有支付的情形,后期即使成为中标候选人,也可能无法成功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