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即可。依据《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10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后10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征收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扩展资料:社会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1、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监察部门、征收机关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2、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定期对征收机关征缴情况和收人待解户内社会保险基金缴存社会保险财政专户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账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3、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4、第二十七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规定之第十三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依照本规定之第十五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下班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5、第二十八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征收机关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6、第二十九条 征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有制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征收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考资料来源:海南省社保局—《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