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财政往来款主要有资产类中的暂付款、与下级往来、预拨经费、财政周转金放款、借出财政周转金和负债类中的暂存款、与上级往来 、借入款、借入财政周转金等。详细规定如下:第二十三条 暂付及应收款项属于往来结算中形成的债权。包括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上下级财政结算形成的债权以及对用款单位借垫款形成的债权。暂付及应收款项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并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四条 预拨款项是按规定预拨给用款单位的待结算资金,包括预拨经费和基建拨款。 预拨经费是用预算资金预拨给用款单位的款项。凡年度预算执行中总预算会计用预算资金预拨出应在以后各期列支的款项以及会计年度终了前预拨给用款单位的下年度经费款,均应作为预拨经费管理。 基建拨款是预拨给受托经办基本建设支出的专业银行或拨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建设款项。 各项预拨款项应按实际预拨数额记账。预拨经费(不含预拨下年度经费)应在年终前转列支出或清理收回。基建拨款应按建设单位银行支出数(限额部分)和拨付建设单位数(非限额部分)转列支出账。 对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应按照单位领报关系转拨。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能作为主管会计单位,直接与各级财政部门发生领报关系。 第二十五条 财政周转金放款是直接贷付给用款单位的财政有偿资金。 借出财政周转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用于周转使用的有偿资金。 财政周转金的贷付、借出和回收,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待处理财政周转金是指周转金放款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审核已成呆账,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的财政周转金。 待处理财政周转金应按实际转入数额记账。 第二十七条 应付及暂收款项是在预算执行期间,上下级财政或财政与其他部门结算中形成的债务,包括结算中发生的暂存款、与上级往来款以及收到其他性质不明的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 按法定程序及核定的预算举借的债务,是指中央预算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数额举借的国内和国外债务以及地方预算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务院特别规定举借的债务。 第二十九条 借入财政周转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用于周转使用的有偿资金。 第三十条 各种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和偿还数额记账。 第三十一条 各种债务应及时结算。属于应付暂收款及不明性质的款项应及时清理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