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特指合并后的政府财务报告,通常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主体等 。 1、清查核实财政直接管理的资产负债 财政部门主要清查核实代表政府持有的相关国际组织和企业的出资人权益;代表政府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其他政府债务以及或有债务。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负债统一按规定进行核算和反映。2、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清查核实资产和负债之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合并各部门和其他纳入合并范围主体的财务报表,编制以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对上下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是: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要合并汇总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3、开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 编制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当然应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所以要接受审计,以提供合理的保证。4、报送并公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应依法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5、应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信息 在应用方面就比较广泛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的相关信息可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分析政府财务状况、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以及制定财政中长期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