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漏项需符合规范的定义。如出现漏项,是甲方责任。 内容不细化、工程数量有误,如果投标人未提出,双方均有责任,甲方有失误,投标人不认真。主要还得看合同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如是固定单价,这个在结算时是可以调整的。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甲方需要给投标人一定期限的时间复核工程量,如未提出异议,结算不得调整。如果签订固定总价合同,而又未给出复核时间的,应该在合同里约定,出现工程量变化时的调整方法。这个问题的焦点,主要是合同管理方面。二、这个不太合理。规费是上缴有关部门的费用,不是施工单位的利润。主要还是看变更洽商的量,在合同中约定的幅度。当然要是我来做招标文件,当做想把它包干,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