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病人或病人家属暗示、索要钱物者,除退还所有钱物外,给予一定的处罚。2、接收病人或病人家属的钱物者,应在7天内退还或上交,否则按受礼论处。3、凡医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擅自脱岗或发生冷、硬、推、拖、顶、撞现象及有意刁难、训斥、谩骂病人和其家属,直至发生争吵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和停职检查。 4、对不严格执行医院的各项制度,乱收费,借病人之名给自己开药或将自己的药费登记在住院病人帐上,直接接收病人或亲属交付的现金不入帐,向病人销售药品等,除退回药品和现金外,给予一定的处罚。5、医务人员循私舞弊,伪造病历,出具假证明及假检验结果,其中有收受贿赂行为的,除扣发奖金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6、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在购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建筑材料以及各种维修等业务往来中,将对方“回扣”、“好处费”、“提成费”等占为已有的,按受贿论处。隐瞒、截留、私分对方给的折扣费、让利费、中介佣金的,按贪污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