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条件及程序一、考试 (一)条件 1、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报名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报名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3、中医师承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考试。 (二)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综合笔试两个阶段。 (三)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注册 (一)凡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二)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三)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