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这个看情况而定,和执法人员素质有很大关系,他们不嫌麻烦呢,就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来处罚你。不过也有可能小罚息事宁人。自己丈量着办吧,哈哈,不多说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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