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即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开办药店。申报条件:(1)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城市区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0_,县城区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0_,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40_;经营非处方药以及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注:药店营业场所面积指实际用于营业使用的场所面积。)(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根据《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及国家局、省局文件要求,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同时应保证在销售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时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职在岗。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含)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