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上海市卫生局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医院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事故。第三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第四条 本预案由医务部负责监督实施。第二章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第五条 医院设置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的主管部门为医院医务部。第六条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的职责:一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二协助医务部制定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三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四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资料,协助完成调 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五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六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七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患者知情权的告知第一节 告知原则第七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涉及的内容需要患者签字的,患者应当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当而导致医疗纠纷。第二节 被告知对象第九条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