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件事情是发生在国外,事情过程是一名英国男子在埃及旅游期间不适入院,后来被证实患有肾衰竭,需靠仪器维生。但院方发现他因漏报资料导致其旅游保险无效,家属又不无法及时偿付医药费,于是院方便关掉仪器,男子最终死亡。男子的家人曾多次向英国领事馆求助,但领事馆却帮不到国民。其中重点有院方后来发现他因漏报2015年曾因腹膜炎入院,因此导致其旅游保险无效。死者的父亲在死因庭表示,医院在当日告知其父亲需付7000英镑,否则爱儿将被关掉维生仪器。由于其父当时没有钱,金最终被关掉仪器去世。报道称,死者的父亲归咎英国领事馆帮不到国民。第一点,责任在死者自身,因为他自身的原因导致保险无效,医院方面没什么可说的;第二点医院是在发现其保险失效的当天就要求其父亲支付医疗费用,然后在其父无法支付后将维生仪器关掉。须知道,死者年龄已经39,其父亲应该已经是退休年龄,收入水平估计不会太高,而7000英镑确实不是一笔小金额,其次死者所在医院在埃及,而死者家属均在英国,不论转账汇款,筹款都需要一部分时间,而在第一时间无法获得医疗费用后医院便停止对死者的救助,确实不近人情,甚至可以说视人命如草芥。那换成我国的话又怎么样呢?医院是否应当停止对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停止给予医疗支持呢?首先看一下相关法律条文《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简单的来说,就是对于急危重患者,医生和医疗机构有法定救治义务,你快死了,先救了,再谈钱的事情,比如你被车撞了,突发心梗,突发心脏病这种,就必须先抢救后面再交钱。对于病情不危重的患者,比如慢性病、比如癌症等,如果患者或家属不按照正常医疗程序就诊的导致延误就诊的,责任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承担。医院是疾病救治机构,不是社会救助机构。社会救助是政府机构的责任。我国2008年的医疗支出占GDP的比例为89%,2009年医疗卫生支出开始超过5%。2014年,医疗支出占GDP的比例达到55%,在公共医疗方面的支出在逐年上升,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在逐步完善,但需明确的是我国的医疗卫生投入占GDP占比仍然是世界排名倒数,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仍不完善,大部分医疗服务供给主要靠公立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虽有国家财政的辅助,但其本质仍是疾病救治机构,而不是社会救助机构。社会救助是政府机构的责任。所以当患者在非重大急性疾病的情况下未能支付医疗款时候,医院是有权利停止治疗的,而患者更应该求助的是社会救助机构而非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