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诊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医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举办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当具有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业助理医师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从事行医活动。执业助理医师若工作在镇的医疗、乡、预防、民族乡、保健机构,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在乡镇医疗机构单独从事一些简单的医疗操作。
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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