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卫生法律规范调整的卫生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在卫生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不同,也就形成了不同调整范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一般来说,卫生法主要调整以下三方面的社会关系。(一)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组织体制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必须同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卫生组织活动中,重要的是用法律法规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药卫生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职责以及权利和义务的范围等固定下来,形成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只有理顺了这些关系,国家才能对卫生工作进行有秩序的有效的组织和领导,医疗卫生组织才有活动的准则。卫生组织是各种卫生社会关系的主要参加者和责任承担者,依法管理、依法成立是保证各种医药卫生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等,明确这些医药卫生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范围和工作方法等,保障它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卫生活动。(二)卫生管理关系卫生管理活动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人们的生活卫生、生产卫生以及其他与人体健康、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关系的社会活动进行领导、指导、监督和评估,以控制有害于人体健康因素产生和发展的活动。从内容上看,卫生管理活动大致包括公共卫生管理活动、医政管理活动,药政管理活动、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管理活动等。从管理关系的性质上看,卫生管理活动可以表现为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如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卫生组织之间的医政管理关系;也可以表现为卫生职能管辖关系,如卫生管理活动中的行政复议、卫生纠纷解决活动等。总之,在卫生管理活动中,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纵向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三)卫生发展和服务关系卫生发展活动是指人们为改善和提高个人和社会现有卫生水平而实施的有利于社会卫生事业发展的各种建设性活动,如个人卫生习惯的改善、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医药技术的科学研究等。卫生服务活动是各种卫生组织和公民向人们提供一定的卫生咨询和指导服务、医疗和技术服务等活动。卫生服务活动中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有偿性等特征,是一种横向的卫生活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