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公务员身份,并逐步做到每个所不少于3名专职工作人员;对国家下达的司法行政编制中用于配备司法助理员的编制进行一次清理,被挤占或挪用的坚决收回,确保专编专用;乡镇合并空余出来的司法助理员的司法行政编制要用于司法所,同时,各地可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报经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适当划出部分乡镇机关行政编制充实司法所,人员从乡镇机关符合条件的对象中选拔;司法所为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以县(市)区司法局为主;凡司法所新录用人员,必须在专项编制限额内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参加省级统一公开招考,司法所调进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公务员队伍中选调;对目前在司法助理员岗位上工作但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分流,凡违反规定录用或调入的人员,一律清退;司法所正常公用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共同负担,人员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司法所人员的工资关系随编制列入县(市)区司法局统一管理。所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应该是公务员。具体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