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是由省机关受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实批准颁发的许可证之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仅是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设立的必要前提条件,进行业务开拓的重要依据,也是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提高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门槛的有力保障。
企业可以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如下:
(1) 为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推荐劳动者。
(2) 为城镇待业人员、失业职工介绍职业。
(3) 为持有本市劳动部门核发的《务工许可证》的外来人员介绍就业。
(4) 为家庭请保姆、教师及其他家务服务人员。
(5) 为企业富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求职提供服务。
(6) 为在职职工流动提供信息。
(7) 为符合就业条件的各类学校毕业生介绍职业。
(8) 为医院、家庭介绍陪护人员。
(9) 提供其他与劳务交流活动有关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