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类别),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一)经珠海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人员(院士不受年龄限制);(二)入选珠海市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人员;(三)获得珠海市级或经我市推荐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荣誉的人员;(四)符合珠海市引进海外人才智力条件要求的留学回国人员;(五)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高职)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六)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七)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八)取得非全日制本科学历(须取得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其中本科学历(须取得学士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的在40周岁以下;(九)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1.具有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我市技术工人招调限制职业工种的除外),其中技师在45周岁以下、高级工在40周岁以下;2.具有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技能人才;3.按照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办法取得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证书的人员;4.获得珠海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六名、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人员。申请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和女性年龄分别在50周岁以下和45周岁以下(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三)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是指我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从市外引进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等,并依程序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档案接收及户籍迁入等事项。第三条 人才引进采用直接核准方式。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按照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依据、统一核准条件、统一信息管理。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引进综合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编制发布人才引进核准条件目录、业务办理指南,并与各区(经济功能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公安部门负责人才入户核准等工作。科技、教育、民政、卫计、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