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上海人才引进落户的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高层次人才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三)高技能人才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对个人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第八条(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现场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引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条(公示)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不予公示。 第十一条(户口迁移)经公示通过的人才,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施行期限)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