颖的时光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修志、提案(议案)办复、政务公开、保密工作,综合管理机关信息化建设;负责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口扶贫帮扶工作;指导机关服务中心的工作。(二)政策研究处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及新闻发布工作。(三)法规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培训咨询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四)规划财务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指导和审计工作;承担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管理、基建、政府采购工作;承担有关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五)就业促进处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承办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就业派遣等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疆就业管理政策。(六)人力资源市场处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区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调配人员事宜,承办自治区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组织实施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边远艰苦地区服务工作;承担新疆紧缺人才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科技副县(市、区)长选派及科技特派员工作。(七)军官转业安置处(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做好自治区区级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选调和培训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政策;负责制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承担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八)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创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全区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自治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选拔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综合管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继续教育政策,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估认定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疆(回疆)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国(境)外机构在疆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研究制订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奖惩、惩诫、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十一)农民工工作处贯彻落实国家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十二)劳动关系处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区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十三)工资福利处(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作办公室)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拟订统一发放工资政策;承办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十四)养老保险处拟订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十五)失业保险处拟订全区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十六)医疗生育保险处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和标准;落实国家制定的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十七)工伤保险处拟订全区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和完善全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工作;拟订全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拟订全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承担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二十一)信访办公室拟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政策和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二十二)劳动监察处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二十三)外国专家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外国专家管理服务的政策法规;归口管理外国专家工作,完善国外人才资源库;实施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及奖励工作;负责制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引进智力成果的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自治区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和外语培训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二十四)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表彰奖励工作;承办自治区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指导本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管理局及厅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下属部门或单位如下:(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信访、安全保密、目标管理、财务和后勤保障等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参与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二)综合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政策草案,参与立法论证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人力资源需求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预测分析,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综合管理与分析工作;承担全市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并依法进行有效监督。(三)录用调配科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承担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按规定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人员调配事宜。(四)考核任免奖惩科负责组织全市机关公务员培训;实施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制度;指导协调全市非领导职数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市直行政机关非领导职数相关管理工作;承办公务员考核、奖励、表彰事宜;承办市人民政府有关干部任免事项;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政策。(五)职称科承担职称评审及管理工作,推行和强化执业资格制度和资格考试制度,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外来专家和出国(境)人员培训工作。拟定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并组织实施。(六)就业促进科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安就业管理政策;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负责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的审批,并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科(安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计划;承办转业军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转业军官随军调(迁)家属的安置工作;实施省内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八)工资福利科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规划和调控管理政策;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实施和工资统发工作;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协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手续办理工作。(九)职业能力建设科组织实施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及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激励政策;推行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监督实施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十)劳动关系科(农民工工作科)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关系的政策法规;实施指导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订立、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的审批;监督实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贯彻执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负责特殊工时制的审批和监督执行;指导和监督企业落实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定发布全市企业劳动力工资指导价位;贯彻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参与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十一)劳动监察科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组织劳动监察机构检查用人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双方执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负责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备案审查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工作。(十二)事业单位管理科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承办高级专家延聘工作;指导监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公开招聘、聘用及岗位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机关工勤人员聘用工作。(十三)养老失业保险科贯彻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拟订相关工作制度;拟订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完善市内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办理市本级统筹管理单位职工退休和市内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手续。贯彻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和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指导、监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划;拟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十四)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科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政策,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完善全市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管理工作制度;负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组织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五)基金监督科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市内相关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十六)调解仲裁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争议、人事仲裁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全市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争议、人事仲裁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及相关协调工作。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七)人事教育科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干部人事、工资福利变动相关工作,承担干部职工考察、任免、调配、离退休人员工作;拟定本单位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下面是我收集的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地区人事局、原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订地区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地区商务局。
2、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地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规范全地区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地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区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全地区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综合管理外国专家工作;负责管理全地区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疆工作或定居政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归口管理全地区出国(境)培训工作。
(十三)受理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信访事项,拟订信访维稳工作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管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四)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督查督办、文电、文书、档案、保密、电子政务、政务信息、信息统计、安全保卫、计划生育、机关事务、接待、内外协调、后勤保障等工作。拟订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局中心组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机关信息化建设;负责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口扶贫帮扶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研究科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及新闻发布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培训咨询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承办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及修志工作。
(三)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科拟订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重大项目、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协调实施;承担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编制全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全地区社会保障经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人才引进资金及有关援助、贷款等项目资金;负责中央和自治区转移支付社会保险、就业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援疆省市援助项目、资金的拟订和汇审;参与拟订全地区社会保险基金、就业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全地区有关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局所属单位财务指导和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工作;拟定社会保险及企业年金管理制度、运营政策的实施;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企业年金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拟定全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政策;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
(四)就业促进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地区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民工工作科)拟订全地区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宣传实施;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拟订全地区就业、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地区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落实;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指导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落实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全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编制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级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工作;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喀什就业管理政策;承办外国人来喀就业行政许可的审查、申报工作;拟订全地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
拟订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制定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监督工作;承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组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及发证工作,承担地区紧缺人才信息发布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责任履行和任务落实情况;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拟订全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综合管理进城务工农民及外来劳动力;协调农民工进城落户的相关工作。
(五)军队转业干部管理科(地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地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做好地区级单位和自治区驻喀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选调和培训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检查督促接收单位落实军队转业干部政治、生活等方面待遇;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政策;负责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政策的落实,并做好有关后续管理工作。研究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政策,负责全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和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地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小组的具体工作。
(六)职业能力建设科拟订全地区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地区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地区职业技能竞赛和组织参加国家、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组织考核站和技能鉴定站(所)的培训、考核、管理,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拟订地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规划、职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地区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建设;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落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技术等级管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对申报成立技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审批。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负责全地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计划管理和工资申报;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研究制订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奖惩、惩戒、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地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地区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的收集管理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职业资格的政策、规定;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组织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选拔工作;承担有突出贡献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工作;承办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遴选、申报工作;制定并实施地区继续教育办法,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估认定工作;组建并综合管理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全地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负责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工作。
(九)养老失业保险科落实全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落实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公伤残职工待遇政策,落实提前退休、遗属待遇和非因公伤残职工待遇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确认企业职工参保视同缴费年限及工龄;监督指导全地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养老失业保险经办工作。办理地直参保单位职工退休审批手续;办理全地区参保职工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审批手续,并承担参保人员待遇审核和支付的督查职责。落实全地区失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规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
(十)医疗生育保险科(地区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地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和标准;落实国家制定的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和医疗服务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实施全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审批与年审。指导监督全地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和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承担地区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工伤保险科组织落实全地区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落实和完善全地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工作;组织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地区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的资格标准;监督指导全地区工伤认定和相关工伤待遇落实工作;负责地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
(十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逐步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险体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研究和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政策调整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三)调解仲裁管理和信访科(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组织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全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指导全地区劳动仲裁员培训、管理工作;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承担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政策,监督、检查、指导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四)劳动监察科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全地区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组织协调全地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指导全地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负责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十五)工资福利科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全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工资总额管理,监督指导全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福利和退休政策;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核、审批工作。
(十六)劳动关系科(地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地区企业职工及经营者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参与和审核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发布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信息,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办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地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关系群体性的事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建立健全全地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负责地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地区劳动关系工作。
(十七)组织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文明创建、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按规定承办地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和办法;负责援疆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承办驻喀部队军官配偶随军的调动、落户手续;管理行署部分部门干部人事档案。指导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党的建设、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八)外国专家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外国专家管理服务的政策法规;归口管理外国专家工作,完善国外人才资源库;实施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及奖励工作;负责制定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引进智力成果的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和外语培训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喀(回喀)工作或定居政策;研究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对外人才交流、外国专家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智力引进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智力引进项目立项审核及成果的评估、表彰奖励和推广工作;负责来喀有关外国专家(含海外华人专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国拨、区拨和地区智力引进专项经费的编报和分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留学生创业园(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申报、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42名。
其中:局领导职数6名(含纪检组长),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8名。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
五、其他事项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局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外国专家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地区外国专家局归口管理地区外国专家工作,实施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及奖励工作。地区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外国专家的涉外事项管理工作。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具体工作在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四)管理地区公务员局、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地区培训就业管理局、地区干部培训中心。地区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退休干部和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地区培训就业管理局的人事党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本规定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喀什社保局上班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六、日休息
具体可拨打电话咨询。
喀什社保办理流程:
1、准备身份证、《发卡服务确认单》;
2、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到就近社保局提出申请;
3、收到社保局下发办卡通知,到服务点办理手续;
4、填写相关资料,确认发卡。
喀什社保查询方法:
方法一:网上查询:登陆喀什社保局网站,输入自己的社保卡信息进行查询。
方法二:电话查询:医保卡查询的电话是查询所在地区号再加12333。这个电话除了查询医保余额外,还可以进行关于定点医院、医疗保险的办理和补缴、转移等相关问题的咨询。
方法三:社保局查询: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外,市民也可以带上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医保卡,到当地社保局大厅的窗口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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