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需要报告事项和材料:(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填写附件);(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填写附件);(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填写附件);(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填写附件)(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填写附件)(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填写附件,需附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