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权赋分是教育学科和心理学的测试与评价中常用的术语,其主要目的是调整测试均衡效应,更好地解释测试的结果分数。加权评赋分提供了基于许多标准选择项目的系统过程,在为每个项目分配权重和分数之后,通过将每个标准的权重乘以它的得分并添加结果值来计算加权赋分。 2018年11月浙江英语高考成绩加权赋分事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2018年11月高考外语英语科目成绩结果中出现大量系统性成绩偏差引发的争议事件。此次高考英语科目加权赋分是一起因决策严重错误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事件背景 根据浙江新高考试点方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高考直接挂钩,选考科目考试成绩以赋分方式计入高考成绩,但是语数外不参与赋分,按照原始分计算。 学考中的选考科目,7门中选3门,选考的成绩不是直接计入高考,实行的是赋分制,每门满分100分,以高中学考成绩合格为赋分前提,根据事先公布的比例确定等级,每个等级分差为3分,起点赋分40分。 在2018年11月刚结束的英语科目考试中,根据答卷试评情况,发现部分试题与去年同期相比难度较大。 为保证不同次考试之间的试题难度大体相当,浙江省招委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在制订评分细则时,决定面向所有考生,对难度较大的第二部分(阅读理解)、第三部分(语言运用)的部分试题进行难度系数调整,实施加权赋分。 其他试题未作调整。 社会质疑 浙江教育考试院原定于11月23日晚公布选考科目及外语成绩,实则于11月24日上午公布。英语公布成绩后,出现了大量客观题高分段考生最终成绩显著低于预计成绩,而客观题扣分较多者反而作文普遍扣分较少的现象,甚至出现根据官方答案预估的客观题扣分大于最终成绩与满分的差值的情况,即作文扣分为负分的倒加分。在普遍认为此次试题难度较大的情况下,不少中学的总体成绩与以往持平甚至高于过去,引起社会各方面质疑以及对此次高考工作的公正性的疑虑。 2018年11月25日晚,浙江高考英语话题热度登上新浪微博热搜榜。据河南大学新媒体暨舆情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在浙江高考英语微博话题下,阅读量达亿次,讨论量达万条。 另外,同期进行的七选三科目也被爆存在问题。2018年12月1日央视网发文称2018年11月选考物理的人数最后统计是万,但实际保底赋分却存在偏差,按保障机制规则计算,相应的选考物理的考生人数至少也要有万。 政府介入 2018年12月1日,浙江省政府新闻办表示,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决定成立以省长袁家军为组长、有关权威专家参与的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2018年12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布2018年11月高考英语科目加权赋分情况调查结果,认定此次高考英语科目加权赋分决策依据不充分、决策严重错误,导致结果不公正、不合理。并取消这次考试的加权赋分,恢复原始得分。同时,调查组责令决策者浙江省教育厅向社会发布整改措施并正式道歉;浙江省教育厅厅长、党委书记郭华巍被责令免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党委书记王玉庆被免职并由浙江省监察委立案审查,院长孙恒予被诫勉谈话,纪委书记陈煜军被监察组立案审查。
被告王玉庆,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武家村东八胡同1号。身份证号:370823************。 被告步青全,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东鲁村六胡同8号。身份证号:370881************。 被告姜海洋,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东凫村东十一巷5号。身份证号:370881************。 被告韩效兰,女,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苗孔路南社区9号。身份证号:370823************。 被告王颜军,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后宣东村东四胡同14号。身份证号:370823************。 五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玉珠,曲阜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张殿君诉被告王玉庆、步青全、姜海洋、韩效兰、王颜军五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殿君的委托代理人张一虎、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玉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殿君诉称,2013年2月,被告王玉庆从我处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3个月,月息2%,被告步青全、姜海洋、韩效兰、王颜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依约交付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3日,下欠本金及利息,经我多次找被告及担保人催要,至今未还。故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王玉庆偿还欠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3日后,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步青全、姜海洋、韩效兰、王颜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王玉庆、步青全、姜海洋、韩效兰、王颜军辩称,原告所述的借款和担保属实,但借款数额不属实,原告实际出借的数额是通过银行转账的268500元,而不是30万元;被告王玉庆已经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自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3日期间,被告王玉庆每月向原告支付10500元利息,远远超出月利率2%,应当折抵本金;原告在借款到期后的6个月内,没有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现担保期限已过,被告步青全、姜海洋、韩效兰、王颜军的担保责任应当免除。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款合同一份,证明:1、被告王玉庆借款30万元,被告韩效兰、姜海洋、步青全、王颜军四被告提供担保的事实;2、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2%及到期不能偿还本息,按本金的日3%收取违约金的事实;证据二、被告王玉庆出具的收到条一份,证明被告王玉庆收到现金30万元的事实。经质证,五被告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借款数额有异议,实际只收到了268500元本金。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法申请本院调取了被告王玉庆在曲阜农村商业银行小雪开通的账户62************66的汇款明细一份,证明被告王玉庆于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3日期间,每月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10500元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该份证据有异议,汇款明细上明确显示被告王玉庆支付10500元的相对人是案外人王瑞娟,并非原告,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来源合法,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性,被告亦未否定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因其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被告王玉庆向原告张殿君借款3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1、借款金额为30万元;2、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3年5月4日止;3、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4、借款期限届满时,被告不能偿还的,应支付以本金为基数的日3%的违约金;5、被告韩效兰、姜海洋、步青全、王颜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未约定担保期限。同日,被告王玉庆出具签字、捺印的收到条一张,载明:“今收到现金叁拾万元正”。后借款到期,被告王玉庆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3日,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本院认为,被告王玉庆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及被告出具的收到条为证,虽被告王玉庆辩称原告所述借款的借款本金是268500元,而非30万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王玉庆向原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关于被告王玉庆辩称自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3日期间,每月向原告偿还10500元利息的主张,虽提交了银行汇款明细,但该份明细明确显示收款人为案外人王瑞娟,而非本案原告张殿君,且原告不予认可,所以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的辩解主张,故原告要求被告王玉庆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同时主张逾期利息(月利率2%)和违约金(日利率3%)的请求,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步青全、姜海洋、韩效兰、王颜军的担保责任问题,双方仅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应当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担保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现担保期限已过,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步青全、姜海洋、韩效兰、王颜军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玉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殿君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基数30万元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殿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王玉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旭明 审判员 曹诗敏 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宫贤慧
王玉庆现在还是优秀的企业家,王玉庆, 担任 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等法定代表人, 担任 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亚峰科技有限公司 等股东, 担任 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亚峰科技有限公司
回答:山东骏马王玉庆现状: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持股人王庆玉,2022年与恒丰银行产生了经济纠纷。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高压注汽锅炉、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导热油炉、原油加热炉、分离器、相变加热炉的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高压注汽锅炉、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导热油炉、原油加热炉、分离器、相变加热炉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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