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制度逐步为采购人和社会所了解,采购的自觉性普遍提高,加之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制度的日渐完善,政府采购应采尽采的目标基本实行。但相应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社会事业的飞速发展,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性支出也随之上升,以及政府采购信任度的提升,也在推动着政府采购业务量的不断增加,而集中采购机构建设存在制约因素,各级采购执行机构不能胜任越来越多的采购任务,必然要寻找一些能够释放采购压力的手段,于是在集中采购目录上设定的采购限标准越来越高,有的地市级甚至上升到10万的标准,低于此标准的一律由监管部门完善手续后实行分散采购,于是实质上和形式上的分散采购就大量出现了,采购人以前被剥夺的自由权又被部分地取回,分散采购之风似有愈演愈烈之势。那么在分散采购为被制度化的前提下,分散采购领域出现形形色色的问题就在所难免了,如何正视和积极处理这些问题,是政府采购工作绕不过去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对这方面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分散采购出现的形式与类型。我们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分散采购包括部门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行为,这样的归纳是与法律的规定相符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据此,除了集中采购目录规定以外的项目,都属于分散采购的范围。各地集中采购目录虽然对集中采购的范围做出规定,但一般也对分散采购的范围,预算资金的限额也做出规定,有些地方为了解决定品牌采购与政府采购制度方面的冲突,规定某些专用的设备采购适用分散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机构或采购人组织分散采购,能够很好地解决定品牌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同时也能充分满足采购人的需求,解决集中采购机构在专用设备采购方面的技术上的瓶颈制约。其实这样做是有法律依据的,如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单位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实行采购。分散采购出现的诸多问题。分散采购的范围标准有扩大化的倾向。由于政府采购事业的飞速发展,采购人积极响应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规定,以及政府采购工作的成效显著,政府采购应采尽采落实得比较好,因此政府采购的工作量逐步上升,而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又不允许做较大的改变,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政府采购价值追求,使政府采购有关效率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于是各地都在探索扩大分散采购的标准,采购限额的规定有五万\十万的,个别地方甚至突破二十万;利用集中采购目录进行的强制规定,也把某些本来应该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专用项目指定为分散采购项目,有的干脆把一些采购项目排除出目录范围;另外社会代理机构也有代理政府采购的诉求,于是集中采购目录也留给了中介组织一点希望,既能破解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压力, 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推卸复杂采购的责任,也给社会代理机构留下了生活来源,也能满足采购人关于效率方面的要求,一举多得。这样一来,分散采购的规模就有突然增大的趋势。集中采购机构是减轻了工作压力,但取得最大效益的人还是采购人,因为通过分散采购机制,采购人决定采购事项的要求能够得到满足,这应该是分散采购的最大魅力所在,采购人的需求被最大限度满足以后,就尝到了甜头,就会形成惯例,对于本来应该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也想方设法寻求分散采购,采购监管部门假如控制不力,那么集中采购目录的权威性就受到了挑战。既然存在分散采购的规定,而且这方面的体制制度尚不健全,那么采购人就有浑水摸鱼的可能,先斩后奏式的自行采购以后,再寻求分散采购的批文,在一定程度上就形成了潜规则,进一步扩展了分散采购的范围。分散采购管理制度滞后。由于分散采购管理制度建设上的缺陷,分散采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把分散采购等同于自行购买,分散采购技术力量缺乏,分散采购程序不合理,采购信息几乎被垄断,评委评标机制被限制甚至被取消,这些方面的内容其实都应该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制度建设的主要领域,而由于分散采购来势凶猛,各级管理部门还没有充足的反映时间,对集中采购补充形式的分散采购认识不足,也是促使政策制定滞后的原因之一。分散采购缺乏管理制度,就给了采购人自由操作的自由操作的空间,对政府采购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消极面很大,同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管理者也难逃责任。分散采购执行情况令人担忧。分散采购执行过程中,由于制度建设滞后,采购人的主观意图不纯洁,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共同促成了分散采购的混乱状态,操作实践上的控制手段缺乏,必然导致分散采购变成自行购买,还原了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前的状态,采购人被政府采购限制的权利进一步得到释放,进一步腐蚀了政府采购制度多年来取得的积极成效。质疑投诉率提高,采购人在不受监督状态下的自我操作行为,必然导致采购信息的垄断,资格要求的不尽合理,评标定标的内部化操作,不合理的因素随处可见,非专业的行为时有发生,领导和个人因素充斥整个采购过程,习惯了规范化操作的各类政府采购供应商一时是难以适应的,对于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冲击时,就有可能进行质疑和投诉,甚至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分散采购制度程序上的规定条款的缺乏,又给了采购人狡辩的自由空间,于是嘈杂的声音就会响彻云霄,政府采购管理者将难以应付,本来是为政府采购减负措施,有可能适得其反,监管审批分散采购的程序也会受到质疑和投诉,对政府采购全局的影响比较大。集中采购机构缺乏协助的自觉性,也是分散采购操作不善的原因之一,采购人对于政府采购的程序不了解,自身操作经验不足,这就需要政府采购执行部门积极协助采购人,传授知识和经验,进行必要的培训,而实际情况是,政府采购操作部门却把分散采购当作是推卸责任的方式,很少能够把分散采购当作自己份内事务进行协助,导致采购人在摸索分散操作中迷失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