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点燃空虚
首先冒昧的说一下,税务师考试比中级会计师难,至少和中级会计师一个含金级别。然后考不考的问题,那就看个人需要了,如果你从事的工作和税务关联密切,或者想进事务所工作,那考一个税务师就很有用,如果只是做一般的财务工作,那就考会计职称比较合适
税务师与中级会计没有可比性。税务师与注册会计师比较,税务师不如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侧重企业全驾构,但就业并不受欢迎,因为一个中级职称不如丰厚实际工作经验。而税务师专注税务筹划,这是很多企业都急需的。所以,税务师比中级会计师简单,没有中级会计含金量高这个论断是不全面甚至是不对的。
这个问题,其实跟企业健康或者不健康等等有关系,在这里,我们来探讨健康组织里面,如何得到领导的重用。
第一,能力和绩效
在健康组织里面,能力以及能力能转化为的绩效,都是考评的重要依据。
这两项,是你首先要提升的,这不仅能促使你得领导重用你,而且,他重用你,给你加薪升职后,你自己也可以服众。
第二,你领导的风格
你的领导是关注人,还是关注事;是决策快,还是决策慢……这个是你要通过工作细节来观察判断,并且适应的。
首先,你要欣赏你领导固有的风格
在职场,你一定要牢记,只有下属适应上级风格。
他如果关注事,你要给他结果,快速反馈。
他如果关注流程,关注规章,你所写的报告,要连一个标点符号的错误都没有。
他如果关注人,你就不要埋藏在你的格子间,而是要经常和他互动,交流,并且感激他对你的关照。
第二,要帮你的领导补短板
比方说,他动作很快,做事没那么细心,也不太关注细节,那你就要在后面随时来捡东西,或者补锅。
如果他关注人过于人性化,那你要提醒他,要关注到流程和规章,关注到铁的纪律,关注到绩效指标。
总之,你要出绩效,同时和你领导同频,并且和他互补。根据工作和领导风格的不同,灵活调试自己就对了。
-大师姐望娣- 大师姐的锦囊妙计,就在手百问答
|职场教练|
人才发展COE|多家世界500强企业领导力、解压顾问讲师|4D领导力教练|领越领导力讲师|DISC认证顾问|哈里逊领导力测评认证顾问;
|畅销书作者|《通往幸福的路上并不孤单》
|公众号|共好星球
你是注会的吧。。。我也想知道。。。
职场中,我们每天认真工作,就是希望能够得到领导的认可,或者提拔重用,那应该怎样做才能够如此?
1、做好本职工作
公司招聘一个新人都有一个试用的过程,如果我们在这个过程中能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胜任这个岗位,那就会被转正。工作中能够将领导安排的每项工作任务,都漂亮的完成落实,能够为公司带来价值,那老板肯定会对你更加的赏识,看重。
2、能够与各部门协作沟通
在职场中,一个人的力量总是有限的,团队的力量最大,一个人办不完所有的事,公司里也不是只有一个部门。要想做事就得学会人际交往,但很多人在这方面做得很差,如果你能和其他部门人搞好关系,一是有利于你工作效率,二也能让领导看到你的办事能力。俗话说“千军易得,一将难求”,如此之人,领导怎可不重用。
3、能够出谋划策
职场上,领导的利益,都跟公司经营业绩息息相关,因此能够为公司经营业绩出谋划策的员工,当然也是领导喜欢以及想要重用的。那我们在平时工作中,就要总结经验,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调查和研究。发挥自己的能力,积极的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出合理、可行性的建议。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积极的为公司出谋划策,这样的人肯定受领导重用。
领导重用员工,要么就是你让领导爽了,要么就是你让公司爽了。
你是辽大的吧。。。我也想知道。。。
望2004-1-29:52刘燕【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摘要」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因为每一起针对会计师的诉讼,往往都演化为整个职业的一场危机。在会计职业10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同样的场景、同样的诉讼、同样的争论不断重现,却因法律规则的变化而有不同的结局。这既给对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的学术研究带来了困难,也给研究者提供了一个从历史角度进行观察的最好样本。本文对会计师民事责任领域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的结果表明,在经过了合同法、侵权法、证券法、专家责任等多种路径的尝试后,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下解决会计师民事责任的争议恐怕是一条必由之路。「关键词」会计师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研究;文献综述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的诉讼爆炸后,在许多国家都成为一个热点与难点问题。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的诉讼往往成为媒体追逐的话题,它们大多与著名公司的破产或者原告的巨额索赔联系在一起,其情节之曲折甚至无法以“戏剧化”一言以蔽之。如域外的安然-安达信,本土的银广夏-中天,名声显赫的会计师事务所转瞬之间土崩瓦解。不仅如此,“几乎每一桩针对会计师个人的诉讼,都酿成整个职业的一场危机”。(MarcJ.Epstein&AlbertD.Spalding,1993.)将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视为一个难点问题,可能会引起一些非议。单纯从法律制度本身看,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无非是法律责任之一种,或者再具体一点,属于专业人士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追究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则似乎与一般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规则本质上并无相异之处。特别是,对于我国会计职业而言,有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问题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下文中简称《会计师法》)中早有明文规定。因此,会计师就其专业活动中的过失承担民事责任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法学界以及公众往往基于一种朴素的认识而简单地对待这一问题,强调不断扩大会计师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会计职业界显然难以接受这一观点。注册会计师特有的执业形式——即对公司财务数据发表意见,其结果直接影响投资决策和股价波动,导致这个职业相对于其他职业来说更容易暴露在法律风险中。(1)因此,一般民事责任规则适用的结果,只是在会计职业中出现了大量的索赔,这一点可以与律师职业形成鲜明的对比,以至于出现这样的固定模式:只要客户破产或者遭遇财务困难,会计师就难以摆脱被诉或赔偿的命运,至少要经历一场伤筋动骨的法律争斗。不仅如此,由于上市公司破产或财务欺诈的案件往往影响到市场中众多中小投资人的利益,在诸如美国安然公司破产的场景中,更有数以万计的雇员劳动所得因公司的员工股权计划而血本无归。媒体的聚焦之下,芸芸众生如齑粉般的命运与大公司或大会计师事务所冷酷而强大的力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这样的氛围中,法官对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理性思考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让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热情和使命感。长期以来,作为当事人的会计职业与法律界以及社会公众之间难以就法律责任的边界问题达成共识。这必然影响相关法律规则的确立,更不用说法律规则的稳定了。在会计职业最为发达、针对会计师的诉讼也最突出的英美法系国家,过去的四十年间,几乎每隔10年,判例法关于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则就会发生显著的变化。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射到会计职业10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就会惊讶的发现,相同的诉讼、相同的场景100年来不断再现,然而,由于法律规则的摇摆,几乎没有人能够确定地预期每一桩诉讼的结局。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当然给学术研究带来了困难,但是不断重演的历史也给研究者提供了一个最好的观察样本。本文试图对会计师民事责任领域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把握中外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脉络,以便为日后的研究探索一条可行的进路。一、国外学者研究综述1.合同法的传统。传统上,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在合同法下处理和讨论的。这主要是因为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各国司法实践中处理的会计师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的案件,主要发生在会计师与会计师为之提供专业服务的客户之间。这一司法实践的进程必然会反映到法学理论的总结上。当然,由于针对专业人士的诉讼普遍稀少,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合同法领域进行的研究也是着墨甚寥。检索这一时期的文献,只有少数几篇英文论文。除Hawkins教授(1959)的《会计师的专业过失责任》一文对会计师执业过失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外,其他论文的主题都是会计师是否应当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这些学者大多对以卡多佐法官的Ultramares案判决为代表的传统规则进行批判,主张在侵权法下来处理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因此,这些研究,与其说是在合同法下的对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不如说是对合同法传统的一种挑战。2.侵权法下的研究。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进入侵权法领域。1968年发生在美国罗得岛的RuschFactorsv.Levin案,标志着普通法世界第一次要求会计师对合同关系之外的信息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突破的同时,也出现了专门以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为对象的研究。1966年,加拿大会计师协会出版了第一本关于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专门著作,即《会计师与过失法》(Dickerson,1966),首次对散布于普通法中的有关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判例进行了整理、汇总与编纂,并提出:会计师基于执业过失应当对多大范围内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将成为会计职业与公众之间争议的焦点。此后近四十年的司法实践证明了这一预言的准确性。3.证券法。不论是合同法,还是侵权法,基本上都是传统民事责任原理的应用,但会计师的职业活动并非一个抽象的民事行为,相反,会计师为公司客户提供审计以及其他会计服务,是公司法或证券法上的强制性制度安排。20世纪60年代后期英美国家相继出现的公司财务丑闻,将会计师在公司组织结构以及证券市场中扮演的角色和法律责任凸显出来。1968年美国纽约州法院对Escottv.BarChrisConstructionCorp.案作出判决,第一次在证券发行监管的框架下审查会计师的执业过失问题,开辟了依公司法、证券法处理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的路径。70年代中期,美国权益基金、运通公司、大陆售货公司等一系列大型金融机构和公司的财务欺诈案件,进一步导致会计师在民事责任之外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上述司法实践的发展刺激了会计师责任问题的研究,人们开始对会计职业的活动方式,特别是会计师在发现公司财务舞弊和欺诈阴谋中的责任,从法律的视角进行审查。学者与政府部门都加入了这一行列。其中,澳大利亚学者Baxt教授(1970)的《现代公司的审计师——19世纪的看家狗》,美国学者Fiflis教授(1975)的《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前沿问题》,美国会计师协会委托的独立委员会在(1978)发表的题为《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报告,结论和建议》的科恩报告,以及美国国会Melcafe委员会(1979)的调研报告——《增强上市公司及其审计师的责任》,在会计职业界和法律界都有很大影响。这些研究第一次揭示了在揭露公司财务舞弊问题上公众与会计职业界对会计师所扮演的角色的不同认识,提出了公众与职业界对审计功能的“期望差距”。同时,Fiflis教授的文章还第一次展现了会计执业活动的两套基本行为准则——指导公司编制以及会计师的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以及指导会计师具体审核财务报表的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S)——在法律上的尴尬地位。4.侵权法和公司治理结构。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则发展的主战场又转移到侵权法中。这一时期也正是西方国家侵权法发展的巅峰时期。受产品责任法的发展,特别是无过错原则的鼓舞,更多的学者加入到主张扩大会计师对第三人法律责任的行列,(2)对旨在保护会计师免遭诉讼风潮的mtramare,规则展开了猛烈的批判,主张以产品责任为基础构建会计师的专业过失责任。加州上诉法院Wiener法官(1983)的《会计师过失性不实陈述之普通法责任》成为此前一系列研究的总结,也代表了这一时期普通法世界学者对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基本态度。他们的理论最终被司法实践所接受,体现在JEBFasterners(3)、Rosenblum(4)等案件中。随之而来的是80年代中期普通法国家针对会计职业的诉讼爆炸,这是侵权法规则的变化与新一轮公司财务丑闻的爆发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急剧增长的诉讼以及责任保险市场的迅速萎缩,也凸显了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则过于苛峻的一面,暴露出在这一问题上理想主义者的局限。于是,一些学者开始探索合理界定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边界,这种努力一直贯穿于整个90年代。不同学者采取了不同的研究进路。芝加哥大学Fiscal教授(1988)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指出了扩大会计师法律责任在发挥侵权法的预防功能、提高会计师的注意程度以及减少审计失败方面的局限性。康乃尔大学法学院JohnA.Siliciano教授(1988)对将会计师法律责任类比为产品责任的司法逻辑进行批判,指出侵权法改革中的工具主义倾向简单化地对待传统规则。一个当时不太引人注目,但如今看来更具生命力的理论进路——虽然没有直接对法院处理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给予直接的指导——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路。它最早由美国前SEc首席会计师Burton(1981)在《独立审计师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的变化》一文中提出,并由德国学者Ebke(1984)的《另辟蹊径:公司治理与独立审计师的法律责任的比较法视角》一文给予了比较全面的阐述。Ebke指出,解决会计师法律责任困境的出路在于优化公司财务报告的整个制度结构和法律环境,这需要立法者、证券市场监管者、公司管理层、会计职业界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公司治理结构的进路非常清晰地体现在此后会计职业的公关活动中,并逐渐被监管者或立法者所接受。1992年英国Caterbury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报告,美国2002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改革法案》(以下按国内的翻译简称为《奥克斯利法案》)都能发现它的影子。5.专家责任的研究框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各国侵权法学者开始构筑的“专业人士法律责任”框架,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英国学者RupertM.Jackson与JohnL.Powell(1982)以及A.M.Dugdale与K.M.Stanton(1982)在80年代初分别出版的《专业过失》,他们的著作对普通法关于专业人士法律责任的案例进行了系统的归纳,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也作为单独一章位列其中。当然,这一研究进路对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主要是描述性的,而非研究性与建设性的。侵权法学者承认,由于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标准在近30年来随着会计职业编纂一般公认会计准则和一般公认审计准则的活动而逐渐明晰化,传统的法律标准,特别是侵权法抽象的“过失”或“合理注意”等概念的作用,以及法官在这个过程中的创造性角色,都已经大大弱化了。二、我国学者的研究综述与普通法系国家不同的是,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习惯于用明确的法律条文确定法律责任一般原则。有关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中引申出来,也反映在《会计师法》具体条文中。然而,由于法律条文高度概括、抽象,也由于会计师执业活动作为一种专业服务的特点不为行外人熟知,因此,将法律原则机械适用于追究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导致实际运作中出现一些偏差。这不仅引发了会计职业与公众之间的矛盾,也促使会计界率先展开对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1.会计界的研究。我国学者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最早见于上海财经大学谢荣教授(1994)的专著《市场经济中的民间审计责任》。此时,我国年轻的会计师刚刚经历了第一次法律责任的洗礼,原野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出资案、长城机电公司非法集资案以及海南中水集团金融诈骗案等三大案件,导致为这些公司出具验资证明的会计师承担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8)谢荣教授讨论的主要是会计职业的核心业务——审计所蕴涵的义务与责任问题(谢文统称为“审计责任”)。他指出,审计责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作为一个实践问题,审计责任包括审计职责与审计的法律责任,它应当以法律规则为依据。但是,对审计责任的界定必须有可靠的理论依据,如审计应当做什么?应当怎样做?审计工作的实施应具备哪些条件等?这就涉及到对审计目标、审计假设、审计准则等理论问题的认识。谢文在研究西方审计实务,并对西方国家的法律责任规则进行概括介绍的基础上,指出审计职责范围问题是审计责任问题的最关键方面,并分别就审计责任与审计目标、审计假设、审计准则、审计程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建立我国审计目标、审计假设、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的一些构想。客观地说,谢文并非以会计师法律责任为研究对象,而是以责任问题为引子,讨论审计本身的一些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但是,它比较全面地揭示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所特有的“专业性”色彩,从某种意义上说不仅可以纳人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范畴,甚至可以说是我国会计界学者对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的最有理论度的研究。此后,许多会计学者和专业人士从不同角度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毛岩亮的《民间审计责任研究》沿袭谢文的基本进路,对我国民间审计责任理论框架的建设提出了基本设想,李若山的《审计案例——国外审计诉讼案例》,编译了西方审计实务中的一些重大案件,着重从改进我国的审计实务和会计职业队伍建设的角度,揭示了这些案件所蕴涵的重要价值。这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进路,对于此后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有很大的影响。1998年3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京召开了“会计师法律责任研讨会”,就验资业务中虚假验资报告的界定标准与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及赔偿限额等问题广加讨论,在会计职业内外都产生了较大影响。会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集结会议论文以及邀请法律界与会计职业界学者对典型案例所作的评析,出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与研究》一书,是迄今为止国内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的最权威的文献。2.法学界的研究。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是从注册会计师的验资业务入手的。武汉中级法院方广海法官(1996)在《法学杂志》和《人民司法》上发表的《会计师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是笔者所检索到的法律界人士最早讨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文章。刘燕(1998)的《验资报告的真实与虚假:会计界与法律界的对立》,第一次对验资诉讼爆炸(5)中凸显的会计职业与公众之间的分歧和期望差距进行了剖析,引发了一些讨论。(6)刘正峰(1999)的《会计师虚假验资证明民事赔偿责任研究》提出了验资业务与审计业务下法律责任应有区别,主张对二者适用不同的法律归责原则。从2000年开始,受“琼民源”、“红光实业”等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表案件的刺激,法学界开始在“虚假信息披露”问题下考察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如陈洁(1999)的《会计师因提供不实信息而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进行的主要是审计业务,因此注册会计师基本执业方式——审计下的民事责任开始进入法律界的视野,出现了一些从传统民法理论的视角全面审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论文。刘桥(2000)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对注册会计师因审计业务而产生的与客户的合同关系以及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都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宋利国与曾宇熙(1999)的《中国内地与普通法地区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比较研究》,则以普通法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基本规则作为参照系,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各个侧面进行观察。与此同时,一些民法学者在“专家责任”法律框架下也开始涉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性质,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会计师的高度注意义务等。(屈介民,1998)(张新宝,1998)这一专家责任的进路不仅成为此后学者研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路径,(7)而且对司法实践部门产生较大的影响。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拟订《关于审理涉及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案件的若干规定》(草案),就采纳了“高度注意义务”等专家责任框架下的概念。三、对研究文献的一个简单总结归纳起来,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可以分为三方面,每一个方面在法律人的眼中可能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但它实质上触及到注册会计师执业方式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属性。这些问题包括:1.第三人责任范围问题。第三人范围问题即注册会计师基于执业过程中的瑕疵,究竟应当对多大范围内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的结果是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书面文件。这些文件作为财务信息的载体具有无限复制与传播的可能性。当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过失而出具了有瑕疵的报告,是否需要对所有的信息使用人承担责任?还是仅仅对为审计服务支付了费用的客户负责?在司法实践,这个问题是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规则逻辑框架的起点。近40年来,域外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则的演变主要体现在这个领域,法学研究文献也主要集中这个问题上。在国内,习惯于大陆法系思维的学者往往把它简单地视为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的定性问题。应当说,第三人责任范围问题并非单纯的赔偿范围或侵权责任性质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如何认识会计职业的社会定位。会计职业发现他们在这个问题上陷入了一个无法解脱的困境:一方面,为了提升职业的地位,需要不断强调审计以及其他服务对委托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整个社会所具有的价值;另一方面,为了减少现在的法律责任风险,又需要强调会计师不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在法庭内外,第三人范围问题都成为会计师的一个软肋。2.注册会计师执业过失的具体认定。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应当实行何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依据什么标准判断会计师执业行为中的过错,是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抽象的“过失”概念还是会计职业所制订的技术规范?在追究法律责任的逻辑范式和操作程序中,这个问题似乎主要是一个事实发现问题。但是,它实质上关乎如何认识会计职业的主要活动形式——审计的作用,直接指向对会计职业所确立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性质,特别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的理解。3.注册会计师的过错与报表使用人之间损失的因果联系。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主要是在资本市场中进行的,有诸多因素影响着报表使用人在资本市场中的决策行为,财务信息、市场的波动、个人的风险偏好等等。法律上应当如何认为会计师执业过失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与此相联系,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特别是审计,存在着对公司财务会计行为的多方面依赖。在这种关系下,会计师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才是公平合理的?在所有这些争议背后,又都隐含着同一个政策性问题:应当如何确定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合理边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又取决于如何认识公司财务审计这一制度配置的作用。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之间的权衡成为每一个试图踏入这个领域的研究人员不容回避的问题。会计职业与公众之间分歧至少在目前还无法消除。梳理这些分歧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影响,成为本文探讨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的一条主线。四、结语会计职业与社会公众以及代表公众利益的法律界之间的分歧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在资本市场比较活跃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关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上的争议只是这种分歧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源在于对会计职业的基本活动方式——审计功能的不同认识。会计专业人士习惯于称之为“期望差距”(expectationgap),即公众期望会计职业扮演的角色与会计职业自己的认知以及专业能力之间存在的差距。尽管“期望差距”这一概念的出现只有20多年的时间,但是它所指涉的现象却贯穿着会计职业发展的始终,成为会计师职业100多年历程中一个永恒不变的心结。这就使得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并非一个会计职业制度建设中的附属性的或边缘性的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整个职业的生存空间。从历史源流来看,会计专业人士的执业活动与法律制度的运作之间有内生的、无法割断的联系。对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追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会计职业在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各方面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有关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争议也已经在很多方面刺激了法律制度的发展。然而,任何法律责任的追究只有公平合理,才可能为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也才能发挥责任制度所特有的行为制导、积极预防、利益平衡、道德评价等作用。(王卫国,2000)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则也不例外。如果其最终的结果是导致一个社会所需要的职业的覆灭,无法不让人质疑这样的法律规则的合理性。笔者以为,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资本市场风险的公平与合理分配的问题。它必须兼顾会计师执业活动的制度价值与内在局限两个方面。过去40年间司法实践在合同相对人、已知第三人以及可预见之第三人等标准之间循环往复的变动表明,仅仅试图在会计师与公众之间寻求损失分配的公平合理是不现实的。必须把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置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下,在公司、会计师、报表使用人三方之间实现一种利益平衡。从这个意义上,2002年以来席卷西方国家的公司财务会计监管模式的改革,在改造会计职业的同时,力图重新塑造围绕着公司财务审计所发生的各种利益关系,可能是我们走出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困境的一条必由之路。
每个职场人都清楚,只有获得领导的关注和青睐,才会有更多的权力和资源的倾斜,才有可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那么究竟如何才能够获得领导的欣赏?尤其是对于一个刚刚进入新公司的职场人来说,具体又该如何去做?
对于这个问题,职场中存在这样一种普遍的观点,也就是抓住机会好好表现,成绩做好了,领导自然会高看你一眼。
他们的具体思路是:先证明价值,用价值赢得领导的认可。咋一看,没有毛病。但事实上,这种方式极为被动,也并不算高效。
有人会说,如果这样的路径也算不上高效,莫非要去鞍前马后讨好领导?
老王认为,讨好领导或许不是所有的职场人都能接受的,也可能不是所有的领导都喜欢整天被拍马屁,但完全可以选择另外一条高效路径,也就是通过向上管理获得领导的关注。
向上管理也是近几年来逐渐得到越来越多职场人认可的一种新的认知和职场成长路径。
老王接触过的许多职场中层高管和一些高层次的职场大咖,一般来讲,这类人群在职场上升很快。他们每到一个新的职场环境,除了能够快速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建立起职场的人际关系之外,他们同样也能够用较短的时间获得领导的认可。
有人会理所当然的认为他们能力强,领导自然会刮目相看。可是在职场中,并不是所有能力强的人都会获得领导的欣赏。能力只是一个必要条件,除此之外,他们都非常重视向上管理。
一直以来,人们习惯性地认为管理只能是由上至下的。但是在新时代的职场环境中,上级与下属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传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层级关系。而是一种共生共赢的关系。所以,管理也同样可以由下至上。
在掌握了向上管理的方法之后,下属与上级之间的沟通会更加通顺,形成较高的契合度,达成彼此的目标,实现真正的职场共赢。
向上管理,并不是要对你的领导发号施令,变换彼此的位置。而是要通过一系列的方法,引导你的领导,并配合你的领导,去实现共同目标。具体的实操方法如下:
1、深入了解你的领导。
很多职场人都对领导抱有一种畏惧心理,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不会与领导产生过多的接触。所以,有些职场人,即使工作很久,对自己的领导仍是很陌生。
老王认识一位上海的职场人许总,就曾跟老王分享过这样一件事。他非常地爱才惜才,有一次他碰到一个非常紧急的项目,为了赶工,让一些其他部门的员工也参与进来。原本他对这个项目已经不抱有期望,毕竟是临时抱佛脚,参与的人员能力也并不强。可令他没想到的是,正是这一次的大胆尝试,让他发现了一位非常优秀的员工,许总意外的拿下了这个大项目。而令许总意外的是,这位员工已经入职半年之久,只是做一些普通的日常工作。
许总询问他,有如此之强的策划设计能力,为什么不早一点展示出来?
而这位员工给出的答案是,因为许总太严厉,害怕做不好而丢了工作,所以才不敢去尝试。
但事实上,许总是一个十分爱才惜才之人,愿意给员工机会去展示自己,也并不会不分轻重的辞退员工。
现实的职场就是这样,职场人与领导之间常常存在着认知偏差,他们对彼此缺乏了解,并理所当然地把对方定义为自己想象的样子。
而在这种认识的偏差之下,职场人很容易失去很多展示自己的机会。
所以,向上管理最先要做的,就是要充分了解你的领导。
了解他的职责是什么?他的目标是什么?他的需求是什么?它的优势是什么?他的劣势是什么?他的期待是什么?他做事的底线是什么?具体可以参看老王前面的文章。
在对领导做了全盘了解之后,摸索出适应领导风格的工作模式。一个能够在工作中与领导保持较高契合度的人,不仅会让领导觉得舒服,也更容易获得领导的认可。
2、尝试用领导的思维去思考和执行。
同样一件事,换一个角度,必然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状态。有些职场人常常会很不理解领导的决策,又或者是在工作中把握不好方向。
但在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要学会转换思维。从一个普通职场人的角度思考问题时,人们常常会更加关注自己的得失。比如,因为某个项目,领导要求周末加班。在这个时候,很多人就会心生抱怨,因为加班会打乱自己的计划,占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尤其是当职场人认为这件事情,不够要紧,并不需要加班,他们甚至会觉得,加班是领导的变相压榨。在这样一种心态之下,很有可能会影响工作效率。
但是,如果能够从领导的角度出发,你就会发现,这个项目虽然在时间上来得及,但是如果提前完成,可以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检验优化,增加项目的胜算。而且,在客户要求截止时间前提交方案,也更能够增加客户的满意度。成功地拿下方案后,团队的业绩会更好,奖金也会增加。
所以,在执行工作之前,除了要思考如何去完成这项工作,同时也要养成换位思考的习惯。从领导的角度去考虑,做这件事最终目的是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布局,希望达成怎样的效果?
当你习惯了用领导的思维,去分析问题,也会对领导更增加一份理解,再去着手每一项工作时,也会更有把握。对于领导而言,他们也会更愿意提拔一个能够和自己思想同频的下属。
3、保持高效沟通。
与领导保持沟通,并不是要高频次地与领导闲聊。一个没话找话,常常与领导闲谈的人,并不一定会建立熟悉亲近的关系,更有可能会引起领导的反感。
对于职场人而言,时间尤为宝贵。一个能成为管理者的人,毕竟会更加在意自己的时间。
沟通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方法。
所以,在与你的领导进行沟通时,要尽可能地保持高效的信息传递,在沟通时间里转换出高价值。
与领导进行沟通时,要始终以工作为着眼点。在一项工作开始之前,要通过沟通明确目标,根据目标沟通资源支持;在任务进程中,要让领导掌握工作动态,并分清主次,向领导进行汇报;出现问题,要实情告知,同时提出解决对策。
在沟通中,值得注意的是,摆正自己的角色,不要对领导的决策做出过度的评价,时刻谨记自己是执行者的身份。
4、推动决策。
为什么有的人频繁加班,却还是得不到领导的赏识?因为很多人常常在一个不够明确的决策下,摸索着去做工作,那么即使做了再多,而工作内容本身偏离了领导希望的方向,最终也只是一场徒劳。
所以,你的领导在做出了某一项决策之后,你需要帮助领导把目标细化,明确更具体的目标是什么?对结果的考核标准,哪些可以不做重点?什么需要及时汇报?什么情况下可以争取支持,完成工作的时间节点是什么?
在每一个任务中,都可以充分运用6w3h方法去细化,让任务具体清晰。
5、寻求评价。
众所周知,事后的结果复盘,有助于增长经验。所以越来越多的职场人开始重视工作的复盘,但这些复盘的内容中,有一项很重要的指标就是,领导对此的评价。在这一环节中,很多人会以自己的主观想法去代替领导的评价。认为领导觉得这件事做得怎样。又或者根据一些领导的反应状态,情绪细节等等进行评估。但大多数时候,这些数据反馈都带有了浓重的主观色彩,脱离了实际。
那么不妨,在完成一项任务之后,可以尝试向领导寻求评价。比如说绩效如何,是否符合领导的预期?有哪些优势和长处?有哪些提升空间,以及领导对此是否有什么更好的建议?
在这样一个寻求反馈的过程中,可以让你从另一个角度看清自己的表现,同时也会有机会得到领导更多的指点,这些宝贵经验,可以让你获得更快速地成长,在新的环境中脱颖而出。
写在最后
获得领导的关注其实并不难,核心在于你的工作要略过于领导的期望即可。但这一点也是很多职场人所欠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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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调查报告一、会计调查报告基本情况截至1999年五月底,我行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余额76510万元,其中一年以内待处理偿债物69177万元,逾期未处理偿债物6658万元,已处理待处理偿债物4645万元,待核销偿债物折价674万元。自97年10月设立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以来,我行的待处理偿债物呈快速增长势头,一年半时间内,增长到7.65亿元,平均每月增长4250万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也从97年底的1.25‰上升到今年五月底的11.88‰。从统计情况看,全行累计接收偿债物80926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48万平方米,价值43330万元,占53.5%;土地1603亩,价值17885万元,占22.1%;车辆169辆,价值2934万元,占3.6%;设备1786台,价值5341万元,占6.6%;其他11435万元,占14.1%。在其他项目中,大到皮衣、彩电,小到肥皂、袜子,可谓琳琅满目,应有尽有。在已处理偿债物中,土地233.46亩,价值2457万元,房屋13582万元,价值1158万元,共占77.8%,实际变现3878万元,损失767万元,损失率16.5%。二、会计调查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会计调查报告待处理偿债物涉及的待转营业收入核算办法不够合理,直接对我行效益产生不利影响按总行待处理偿债物核算的帐务处理规定,在收到待处理偿债物时,借记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一年以内待处理偿债物);贷记贷款本金、应收利息、催收利息,其中冲减催收利息的部分,同时借记待转营业收入,贷记利息收入。如果入帐的待处理偿债物能够在一年内变现,而且不发生变现损失,这种帐务处理方式无疑是准确合理的。然而待处理偿债物本身就是我行在贷款单位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在实际处理时,普遍存在较大损失。虽然总行为处理和核算变现损失,设置了“待核销偿债物折价”二级科目,但从维护我行权益和效益的角度来看,对于涉及的待转营业收入的核算仍很不合理,主要是把变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也视利息实收,将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的催收利息直接纳入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范围,无形中既多计了利息收入,又虚增了利润,从而使我行在承担偿债物变现损失的同时,必须垫交营业税和所得税。根据统计,我行已实际入帐待处理偿债物冲减催收利息虚增利息收入5633万元,需多交营业税金近500万元。(二)会计调查报告对部分派生的收支项目核算规定不够明确,给会计核算带来很大不便由于待处理偿债物收回的条件和环境存在很大差异,接收的实物形态和处理的方式也是千差万别,而总行的核算办法相对比较笼统,有些实际处理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规定不够明确,会计处理较为困难。一是在偿债物接收入帐环节,根据总行核算办法,对收到的偿债物应按评估的金额入帐,但当待处理偿债物评估金额大于我行债权时,则没有明确的帐务处理方式,若按评估金额计入待处理偿债物借方,贷方缺少对应科目,若按贷款本息计入贷方,则有一部分偿债物无法入帐,均不符合有关会计平衡的规定。二是由于偿债物种类繁多,处理变现均存在很大难度,闲置不仅不能产生收入,而且还要相应增加保管费用,更不利于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因此,不少行为减少损失对部分偿债物采取了出租的方式。然而,总行对待处理偿债物的租金收入的核算没有具体的规定。由于此类出租的偿债物大多看是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但又不在我行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能定期计提折旧。如果这部分固定资产类的偿债物能够变现,在变现处理的资产价值评估过程中必然将我行收回至评估的时间作为资产的折旧期限,计算资产折旧从评估价值中抵扣,变现价值肯定要低于偿债物的入帐金额。同时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作为待处理偿债物的派生收入,应视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损耗的一种补偿,担在总行现有的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具体的核算规定,只能计入收入科目,虚增利润,同时又涉及到纳税的问题,对我行的效益产生不利影响。三是在待处理偿债物的收回、保管和处理的各个环节中,均需发生多种费用支出,特别是对变现之前各环节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待处理偿债物的核算办法中都没有具体规定。首先在以物抵债环节,如通过诉讼程序收回债权,则必须向法院支付一定的诉讼费和执行费等,无论法院裁定还是双方协商,在偿债物收回入帐之前均需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又将按评估金额向资产评估机构支付数额不小的评估费用。其次在产权变更,办理资产过户手续时,又需缴纳各种各样的过户费用。在保管环节,需支付仓储、看管等各种保管费用。同时在变现之前的各环节,凡涉及土地、房产、车辆等资产的产权变更、占有,均需按税法规定,缴纳交易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各种税金。这部分费用支出均属于待处理偿债物相关的派生费用,与正常的业务管理费用有着较大区别,如在业务管理费中列支不仅不够合理,同时也会给本就捉襟见肘的费用指标带来更大的压力。(三)会计调查报告待处理偿债物相关税费征收规定对我行极为不利目前我行收回的待处理偿债物主要以房产、土地和车辆为主,但此类资产在接收、占有和处置过程中均涉及多种税费。一是收回集体所有制的土地,由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不得自行转让,必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国家征用变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此间我行需按土地转让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二是在接收、处置过程中办理土地、房产的过户手续,税务部门均视同正常的房地产交易,按照交易金额征收交易税;三是在偿债物产权转移到我行后,税务部门对划给我行待处理的土地、房产和车辆等偿债物作为自用处理,依照税法规定分别向我行征收土地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由于待处理偿债物只是我行保全资产,收回债权的一种手段,土地、房产和车辆产权的转移与自行购置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并非留为自用,产权变更只是暂时的、过渡性的,如果贷款单位直接以货币资金方式归还贷款,根本涉及不到此类税费,因此两次征收过户费、交易税以及过渡期间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显然是不合理的。同时,企业采取以物抵债方式偿还贷款,主要是由于没有偿债能力,而且不少企业本身已名存实亡,欠税现象较为普遍,因此不少地方税务部门在不同程度上把此类资产产权转移作为扩大税源的一次机遇,进一步加大征管力度,更使我行处于不利地位。(四)会计调查报告接收偿债物种类繁多,变现困难很大根据统计调查,一方面,实行以物抵债的企业大多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偿债物品普遍变现能力很差,同时由于多数此类企业多头举债,在收回待处理偿债物时,经办行存在“饥不择食”的现象,往往对偿债物的变现难度考虑不足;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有关偿债物处理的法规、办法,偿债物的处理无章可循,同时,偿债物处理市场刚刚开始建立,发育极不完善,偿债物处理的渠道过窄,这些都加大了变现的困难。从我行变现情况来看,全省8亿多的待处理偿债物目前仅处理4645万元,变现比例不到6%,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待处理偿债物的价值逐渐损耗,处理将越来越困难。从偿债物变现的难度分析,比较突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接收的部分名存实亡企业的废旧厂房、专用设备。由于企业帐簿资料相对较为齐全,因此无论其固定资产还是库存商品,成本资料均有据可查,在地方保护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下,评估价值普遍不低,但偿债物品实际的利用价值很小,变现处理过程中,基本处于有价无市的状况,变现非常困难。二是跨地区接收的待处理偿债物。此类偿债物主要是由于以前年度经营不规范跨区贷款形成的,偿债物以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为主,受地域、政策、环境等条件的限制,处理极为困难。三是地处偏远,尤其是在农村的房产和土地。如某集团公司在我行贷款本息合计3549万元,因融资成本高和经营不善,无法按期归还贷款,经该市第二评估事务所评估,将集团公司名下的饲料加工厂、第一肉鸡厂、第二肉鸡厂、种鸡厂、猪厂、砖瓦厂和村委办公楼的房屋、设备和土地使用权作价3549.6万元抵偿我行债务。该集团公司地处农村,距县城40多华里,当地村民无力购买或承包,外地人又不便介入,因此变现极为困难,而且不易管理。四是从商品流通行业接收的各种商品。这类物品一般是由于商家经营不善,我行接收的库存商品,既有家电、煤炭等大件物品,也有肥皂、内衣、鞋袜等日用小商品,花样繁多,但普遍质量较差,销路不好,变现非常困难。(五)会计调查报告资产接收、价值评估以及变现处理缺乏统一的标准从调查情况看,由于总行没有确定可以作为偿债物的具体的资产种类,因此经办行在我行债权受到损失特别是贷款企业基本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普遍基于一种“抢”一点是一点、少损失一分是一分的良好愿望,接收了很多难以处理的偿债物,其中部分偿债物变现收入甚至有可能无法抵补接收、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于没有固定统一的评估机构,待处理偿债物在评估时,经办行一般都是临时委托评估机构或法院指定评估机构,难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评估机构容易受到借款单位或地方政府的影响,致使评估费用普遍偏高。同时对于待处理偿债物的变现处理也缺乏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授权,致使基层行在具体执行中无章可循,不少行在处理损失较大的情况下,由于担心承担责任,犹豫不决,贻误处理商机。(六)会计调查报告偿债物折价核销的规定不明确,实际操作非常困难总行待处理偿债物会计核算手续中规定,对待核销偿债物折价的核销,视同呆帐贷款管理,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但呆帐贷款除纳入国家试点城市范围的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之外,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宣布破产,并报经省财监办批准,方能核销。而实行以物抵债的企业大多是名存实亡,并没有经法院宣布破产,因此变现后的损失不可能按呆帐贷款核销的有关规定整理出完备的核销材料,因此核销的有关规定无法操作。(七)会计调查报告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待处理偿债物的接收和变现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对我行产生了很大影响调查发现,我行在待处理偿债物的收回、保管和处理等多个环节受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有关政策和做法的影响较大,合作关系处理恰当可为保全我行信贷资产提供很大帮助。如a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由a县财政局提供担保跨区向b县支行贷款,由于贷款单位无力还款,担保单位又拒不履行还款义务,b县法院派出40余名法警进驻a县财政局长达20多天,经新闻媒体曝光,由a县政府出面,不仅以402万元的土地和房产抵偿我行债务,而且免费代办所有过户手续,最大程度地保全了我行资产。但处理合作关系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并不掌握在我行手中,受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因素的影响,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政策和做法往往更侧重和倾向于贷款单位。如某市商贸城集团公司因筹建商贸城向我行贷款,后因经营不善无力还贷,地方政府为解商贸城燃眉之急,以文件形式确定商贸城部分房屋出售底价,并以此为依据,促使商贸城与各家银行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办理以物抵债手续。否则视同放弃债权,各行为避免债权被悬空,只能被迫接受,分配给我行的天山楼部分评估价值1680元/平方米,而据我行中介部测算,当时每平方米仅为1200元。类似的现象在待处理偿债物的接收过程中极为普遍。三、会计调查报告几点建议(一)会计调查报告强调健全制度,强化管理。针对目前全行待处理偿债物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建议总行尽快制定出更加系统的管理办法,从评估、收回到保管、变现、核销等各个环节做出明确规定。一是在接收环节,尽可能明确全行可以作为偿债物的资产种类,促使经办行认真测算投入产出,有选择的接收偿债物。二是在保管环节,应明确责任部门和保管方式,尽可能减少损耗。三是在处理环节,按照损失金额和损失比例双重标准确定相应的授权范围,以便于经办行能够及时按照授权范围,对偿债物适时作出处理。四是制定待处理偿债物的具体核销办法,明确核销的具体条件、手续以及时间范围,促使经办行尽可能在折价损失发生的当期进行核销,避免集中核销给核销年度损益产生过大的冲击。五是建立完整的偿债物报告体系,定期编报偿债物报表,全面反映偿债物的管理及处理情况。(二)会计调查报告将改进和完善会计核算办法。从规范核算、提高效益的角度出发,建议总行在遵守相关财经法规的前提下,改进和完善待处理偿债物的核算方式。一是对待处理偿债物涉及的待转营业收入的核算方式进行调整,建议增设一个过渡性科目,比如“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在偿债物入帐时,对冲待转营业收入。会计分录:借:待处理偿债物贷:贷款本金应收利息催收利息;同时,按收取冲减的催收利息,冲转待转营业收入借:待转营业收入贷: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在偿债物变现时,如果抵顶债券全额收回,会计分录:借:××科目(银行存款等)变现金额贷:待处理偿债物二级科目同时,增加收入借: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贷:利息收入1、会计调查报告中如果变现过程中发生变现损失,但损失额小于冲减的催收利息数额时,会计分录:借:××科目变现金额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贷:待处理偿债物同时,按变现损失与冲减催收利息的差额,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贷:利息收入2、会计调查报告中如果变现损失与冲减催收利息数额相等,会计分录如下:借:××科目(如现金)变现额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贷:待处理偿债物3、会计调查报告中如果变现损失大于冲减的催收利息数额,作如下处理:借:××科目(如现金)变现额待核销偿债物折价损失额贷:待处理偿债物核销时,会计分录:借: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费用科目(准备金)贷:待核销偿债物折价二是建议在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下,增设7544(待处理偿债物派生收入)和7545(待处理偿债物衍生支出)两个二级科目,按原债务人设户,专门核算待处理偿债物在变现前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费用,变现后,不足抵偿部分视同偿债物折价一并核销,净收入部分计入“861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其他收入”。(三)会计调查报告的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偿债物损失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由于偿债物在接收、管理和变现各环节、各方面均与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应要求各级行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努力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为进一步减少损失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同时由于偿债物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很多政策问题,非经办行和分行所能解决,因此建议总行一方面做好财政部、审计署的工作,争取认可我行对偿债物核算方式的完善和调整;另一方面应加强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以及土地、房管部门的协调,以争取对过渡期间过户费、交易税、房产税等相关税费进行适当减免,以减少我行在保全信贷资产过程中的损失。(四)会计调查报告的注重发挥建设银行整体优势。鉴于我行接收的偿债物种类繁多,而且不少属于跨区接收,因此,单纯由经办行处理,面临着诸如地域、信息等多方面的困难,应发挥我行一级法人的整体优势,在待处理偿债物的处理上,各行、各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配合。一是充分发挥我行的网络优势,在供求信息方面加强沟通。二是建议总行允许各行在固定资产购建和其他消费需求特别是保证业务发展急需方面,在行内待处理偿债物中优先考虑,并统一调配,最大限度低减少损失。三是对跨地区偿债物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谁便利谁处理的办法合理安排,并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四是建议以省分行或地市行为单位,统一委托评估机构,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一方面尽可能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约评估费用。五是发挥我行客户群体的作用,并通过媒体加强宣传,努力盘活待处理偿债物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