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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您可以: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参加一般(四科)考试条件: 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大专(含大专)学历或以上,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取得工程技术或经济的中间位置,并担任了三年。 2,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3,1970年(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中专毕业生,获得专业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的中间位置,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担任三年。 (b)条件:豁免部分科目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考生有以下四种情况是豁免的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施工质量项目,投资,进度控制两个科目。 1,1970年(含1970年)毕业的工程技术,经济等二级(含二级); 2,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了高级职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 3,从事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工作至少15年; 4,从事至少一年的监管。 (三)报考条件的相关专业工作经验,截止到年底签署了在计算。 监理工程师申请专业表: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 98年 - 和现在的专业名称93-98年专业名称93年前,专业名称专业(工程,工程经济)土木工程矿山建设矿山建设工程土木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地下工程和隧道工程施工...... />城镇建设城镇和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铁路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桥梁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酒店工程 BR />国外建设工??程土木工程的体系结构体系结构建筑,园林建筑,室内设计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无线电物理,无线电物理,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材料电子和信息系统的电子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信息与电子科学没有设备电子材料和元器件,磁性物理与设备“微电子技术,半导体物理与器件物理电子技术,物理电子技术,电光源光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成像技术物理电子和光电子技术 BR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科学教育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 计算机的计算机在计算机科学选矿工程选矿,矿物加工工程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勘探技术与工程,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和技术采矿工程采矿工程采矿工程,露天设备和设备露天开采,采矿工程物理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球化学地球化学调查,应用地球物理,矿山地球物理调查和工程探矿工程测绘工程 >大地测量学大地测量 测量工程测量,工程测量,矿山测量摄影和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学地图制图学交通工程交通工程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和机场项目 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程的总体规划设计和交通工程总体规划设计和交通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港口航道和河道治理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和河道整治(或改造)项目工程,港口水利建设工程,航道和港口,航道海岸及海洋工程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和近海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BR />船舶与海洋工程海洋工程海洋工程,造船技术和设备的海岸和海洋工程海洋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水利和水电项目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的河流枢纽和水电站的建设,结构工程陆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资源规划和利用,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文学及水资源热能与动力工程学院的热机热动力机械和设备,内燃机,热力涡轮机,军用车辆,发动机,水下机械工程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流体机械,压缩机,液压机械热能工程,动力机械的的热能工程工程热物理,热工,电厂热能动力工程,节能工程锅炉制冷和低温技术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工程热物理学报,水利和水电,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动力工程工程冷藏冷冻和冷藏技术冶金工程和钢铁冶金钢铁冶金,有色金属的冶金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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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2000年1月30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专家提供: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一般有建设部的监理工程师,交通部的监理工程师。 1992年6月,建设部发布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我国开始实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从1997年起,全国正式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建设部建筑监理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① 试验员要考什么证有什么学历要求吗
考两科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基础知识. 施工员专业知识与实务 对学历没有什么要求.但一般都说自己中中专学历或高中学历
② 考公路检测员证需要什么条件
可以考的,都可以报。公路员级总共六门课,不一定要全过,可以拿单科证! 第二章 考试科目与方式 第六条 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工程师考试科目分为公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检测员仅设置专业科目。 第七条 公路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考试专业科目分为:材料、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和机电工程;水运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考试专业科目为:材料、地基与基础、结构。 第八条 试验检测工程师应当通过公共基础科目和任意一门专业科目的考试;从事试验检测工作两年以上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考生可免试公共基础科目; 试验检测员应当通过任意一门专业科目的考试。 第三章 报名及考试 第十条 申请试验检测考试的人员(简称“考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申请检测员的考生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作经历,或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申请检测工程师的考生应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含高级技师)以上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且满足以下相关专业学历的年限要求: 1. 获博士学位当年; 2.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 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6.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7.工作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8.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第十一条 考生可在户籍或工作所在地报名,考试实行网上报名。考生同时向考场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申请表; (二)本人学历、职称、身份证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三)近期小二寸标准证件照片4张。 申请者对个人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表须经其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二条 考生或其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站进行审查,省站审核证件原件后保留证件副本及其他材料。考试资格审查实行审查人负责制。
③ 公路工程试验员证需要什么学历才能参加考试,不知道的朋友请朋友请不要回答哦,谢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59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考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中专或高中学历,累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学、理学、管理学学科门类专业大专学历,累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大专学历,累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学、理学、管理学学科门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满1年;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中专或者高中学历,并取得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证书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工学、理学、管理学学科门类专业大专学历,累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满6年; (三)取得工学、理学、管理学学科门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累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满4年; (四)取得含工学、理学、管理学学科门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工学、理学、管理学学科门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满2年; (五)取得工学、理学、管理学学科门类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工学、理学、管理学学科门类专业博士学位; (七)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的上述学历或者学位人员,累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④ 建筑试验员怎么考
试验员考试大纲 一.法律法规知识(权重20%)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熟悉: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2. 熟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41号令)。 掌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熟悉: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及附件一。 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发[2010]344号) 掌握: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熟悉:第二章、第三章。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 掌握:第条、第条。 了解:第5章。 5.《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 386)。 熟悉:第条、第条、第条、第6章。 了解:第3章、第4章、第5章。 二.专业知识(权重80%)。 (一)基础知识(权重5%)。 1.掌握数字修约的有效位数的概念和进舍规则。 2.掌握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概念及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3.熟悉各种建筑材料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 4.熟悉材料的密度、表观密度与堆积密度的定义及应用。 5.熟悉随机取样方法。 6.熟悉人工四分法缩分方法。 7.熟悉恒重的概念及应用方法。 8.熟悉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偏差的计算方法。 9.了解建筑工程材料耐久性指标与破坏因素的关系。 (二)专业知识(权重75%)。 1.常用建筑材料(权重35%)。 (1)水泥 ①掌握常用水泥的品种和代号。 ②掌握常用水泥胶砂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试验方法及结果计算与评定。 ③熟悉常用水泥的适用范围及技术要求。 ④熟悉常用水泥的取样方法与组批原则。 (2)砂 ①掌握砂的分类和定义。 ②掌握砂的亚甲蓝、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试验方法及结果的计算与评定。 ③掌握砂含泥量与石粉含量的定义和区别。 ④熟悉砂的取样方法与组批原则。 (3)石 ①掌握石的粒级划分。 ②掌握石的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状和片状颗粒总含量、压碎值指标试验方法及结果计算与评定。 ③熟悉石的取样方法与组批原则。 (4)常用掺合料 ①掌握常用掺合料的必试项目试验方法及结果计算与评定。 ②熟悉常用掺合料的种类。 ③熟悉常用掺合料的取样方法与组批原则。 (5)砌墙砖及砌块 ①掌握常用砌墙砖及砌块的必试项目及取样数量规定。 ②掌握常用砌墙砖及砌块的试验方法及结果计算与评定。 ③熟悉常用砌墙砖和砌块的组批原则和代表批量规定。 ④熟悉砌墙砖及砌块各表面名称的规定。 (6)钢材 ①掌握常用建筑钢材必试项目及取样的规定。 ②掌握钢材拉伸试验、弯曲试验、重量偏差的试验方法及结果计算与评定。 ③掌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对钢材使用的要求。 ④熟悉常用建筑钢材的组批原则和代表批量规定。 (7)防水材料 ①掌握常用防水材料分类的规定。 ②掌握常用防水材料必试项目试验方法及结果计算与评定。 ③熟悉常用防水材料的取样数量及组批原则。 (8)混凝土(建筑砂浆)外加剂。 ①熟悉常用外加剂分类的规定。 ②熟悉常用外加剂必试项目试验方法及结果计算与评定。 ③熟悉常用外加剂的必试项目和取样数量。 2.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权重30%)。 (1)钢筋接头(连接)。 ①掌握钢筋接头(连接)工艺检验的目的、取样要求。 ②掌握钢筋接头(连接)现场检验的必试项目和取样要求。 ③掌握钢筋接头(连接)必试项目试验方法及结果计算与评定。 ④了解钢筋接头(连接)种类及工艺特点。 (2)混凝土性能及配合比设计。 ①掌握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试件的留置规定。 ②掌握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试件养护方法及条件要求。 ③掌握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试验的试验方法及结果计算与评定。 ④熟悉混凝土抗压强度评定的方法和要求。 ⑤了解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步骤和配合比确定的方法。 (3)建筑砂浆性能及配合比设计。 ①掌握建筑砂浆的分类和使用要求。 ②掌握建筑砂浆抗压强度试件的制作方法及条件要求。 ③掌握建筑砂浆抗压强度试件的养护方法及条件要求。 ④掌握建筑砂浆抗压强度试验的试验方法及结果计算与评定。 ⑤熟悉建筑砂浆的取样批量、方法及数量的规定。 ⑥了解建筑砂浆配合比设计的步骤和配合比确定的方法。 3.市政工程试验(权重10%)。 (1)掌握土工、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沥青、沥青混合料必试项目试验方法及 结果计算与评定。 (2)掌握路基路面现场检测方法及结果计算与评定。 (3)熟悉沥青、沥青混合料的组批原则和代表批量规定。 实际操作技能部分。 实际操作考试(权重100%); 1.掌握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试验。 (1)维卡仪指针的零点调整。 (2)拌合水量的选择。 (3)加料程序。 (4)净浆搅拌机操作方法。 (5)净浆的装模过程。 (6)稠度测试过程。 (7)试验数据的读取。 (8)测试结果的判定。 2.掌握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 (1)压力机量程的选择。 (2)试件承压面选择。 (3)试件受压面和下承压板的擦拭。 (4)上压板与试件接近时球座的调整。 (5)试件放置。 (6)仪器操作方法。 (7)各阶段的加荷速度控制。 (8)试验数据的读取。 3.掌握钢筋拉伸试验。 (1)万能机量程的选取。 (2)钢筋原始标距的标记方法。 (3)设备的操作方法。 (4)试件的夹持。 (5)各阶段加荷速度的控制。 (6)屈服荷载读取方法。 (7)最大力读取方法。 (8)断后标距的测量方法。
⑤ 试验员可以考哪些证
试验员可以建筑实验员证,考公路或水运的试验检测员证。
试验员是指做试验方面的人员。试验员包含很广,可以是铁路上的试验、公路方面的试验等等一切关于试验的工程。
报考条件:
1、年龄在18-55周岁;
2、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且愿意从事相关专业管理工作;
3、身体健康者。
试验员报名材料及方法:
1、填报《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考试报名表》一份,须加盖聘用单位公章,表格点击下载打印;
2、身份证、学历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
3、附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五张; 持以上报名材料。
如需参加培训由培训机构代报名,不参加培训可直接到省建设厅报名,参加培训后可大幅度提高通过率,报名培训班可在网上查找相关当地的并可提交报名信息。
(5)考试验员证要什么条件扩展阅读:
主要工作
一、 按照设计要求,做混凝土、砂浆、灰土等配合比通知单,并将配合比做框、制表挂于混凝土、砂浆搅拌机旁边。
二、 随时监督配合比的正确使用。
三、 认真做好各种材料的取样、送样、试验、化验、检验、复试工作及报告。
四、 收集、整理好各种进场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材料质量检验单。
五、 按规定认真做好混凝土、砂浆试块。
六、 管理好标养室,做好试压工作,填写好混凝土、砂浆(成型日期、试压日期)表格。
七、 做好混凝土、砂浆过磅计量台帐。
八、 配合好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的工作。
试验,指已知某种事物的时候,为了了解它的性能或者结果而进行的试用操作,与实验不同,若您想了解有关“用来检验某种假设或者验证某种已经存在的理论而进行的操作”。还指为了察看某事的结果或某物的性能而从事某种活动;在旧时指考试;测验。
实验是对抽象的知识理论所做的现实操作,用来证明它正确或者推导出新的结论。它是相对于知识理论的实际操作。试验是对事物或社会对象的一种检测性的操作,用来检测那里正常操作或临界操作的运行过程、运行状况等。它是就事论事的。试验都是实验。
实验比试验的范围宽广。工厂的产品可以抽样检测,是试验。试验的结果可能是破坏性的,因此不能试验所有的产品。相反,如果产品质量不太稳定,必须对所有产品都做最起码的检测,以证明它基本达标。用地震方法检测地下蕴藏必须保证不影响社会生活和生态坏境变迁。社会计划的试点也是试验。
试验中,试验对象是明确的,试验目的是检查它能不能正常运行、正常运行的条件和该条件允许的范围。对社会生活或个体人生作试验具有改变现实的性质,应该非常谨慎,有些甚至是要禁止的。对人类的克隆有可能改变人类,也就遇到了伦理学和社会学的界限。不改变社会或个体人生的实验,不破坏事物的实验可以自由进行。
制造新的宇宙飞行航天器既是实验也是试验,因为那里的风险太大,参与它的人员必须有大无畏精神。它成功了就是实验成就。它失败了也就只是人类顽固试验的初出茅庐罢了。
⑥ 全国试验检测员考试条件是什么
当然可以.四月份报名了,五月十七十八号考了
⑦ 混凝土实验员证要具有什么条件才能考
可以说不要什么条件,原来有个学历的要求,或建筑专业或高中以上,现在全是大学生,也不在乎这个了,只要愿考就行,当然一个挂靠单位还是要的,一家混凝土公司或是一个工程试验室等!
⑧ 考公路试验员证需要什么条件
一、报名对象: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愿意从事建筑业相关专业岗位工作的人员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项目: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质检员、测量员、试验员、监理员、全国监理工程师 三、关键词:八大员培训、建筑八大员、施工员培训、质量员培训、安全员培训、材料员培训、资料员培训、监理员培训、北京施工员培训、上海安全员培训、天津施工员培训、江苏监理员培训、施工员教材、材料员资料、安全员课程、监理员考试 四、报名所需条件: 1、报名条件培训人员于指定培训机构(报名点)报名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本人蓝底1寸照片4张, 仔细填写培训登记表。交纳相关培训费、考试费。 2、招生对象凡具有高中(相当于)以上学历, 身体健康, 自愿从事建设职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 社会青年或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均可参加报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