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
《中小学教育惩罚规定(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长陈宝生
2020 年 12 月 23 日
中小学教育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立德育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的教育处分,适用本规定。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罚,是指学校和教师以教育目的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管理、惩戒或者纠正,以促使学生从错误中汲取教训、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罚,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和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教育惩罚。
第四条 实施教育处罚,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教育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客观公正,根据学生的过错程度选择适当的措施。
第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和完善学校规章制度,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完善实施教育处罚的具体情节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规章制度,应当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校规、规章制度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组织学生、家长通过民主讨论的方式,共同制定班规或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入学教育、班会等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解释学校规章制度。未经公布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执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设立校规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措施的落实,开展相关宣传教育。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和教师应当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实施教育处分: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者拒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或者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3)吸烟、饮酒、言行不当、违反学生规则;
(4)从事危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
(5)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学生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处罚,强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中,对情节较轻的违纪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下列教育处罚: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其赔礼道歉、口头或者书面反省;
(三)适当增加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4)上课期间在教室内站立;
(5)课后辅导;
(6)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班级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者受当场教育处分后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处分,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指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其接受学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的专门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参观、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校外集体活动;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校、初中学校、高中高年级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可以实施下列教育处分,并应当提前告知家长:
(1)对儿童进行停课不停学不超过一周的处罚,并要求家长在家对其进行教育和管教;
(2)主管法律事务的副校长或者法律顾问的训诫;
(3)为社工或其他专业人员安排专门课程或教育场所,提供心理咨询和行为干预服务。
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或者经多次教育、处罚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和有关部门,将学生转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出课堂或者教学场所,进行教育管理。
教师或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禁物品,或者其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禁物品或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违禁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和学校可以暂时收缴学生的违禁物品并妥善保管,并在适当时候退还学生家长;对涉及违法或者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和实施教育处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通过击打、刺伤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间接伤害身体或精神的体罚,如超过正常限度站角落、反复抄写、强迫孩子做不舒服的动作或姿势、故意隔离等;
(3)通过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语或行为辱骂学生或者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别或少数人违反校规校纪,对全体学生进行处分的;
(5)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进行教育和惩戒;
(6)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而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处罚;
(7)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处罚;
(8)其他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处罚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帮助,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给予表扬和鼓励。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障与辅导工作机制,辅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法制副校长(辅导员)以及法律、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人员组成,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项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
第十四条 学校对本规则第十条所列学生实施教育处分、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真诚承认错误、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依法履行职责。教师因实施教育处分与学生或者家长发生争议的,学校应当及时处理。教师无过错的,学校不得因实施教育处分而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待遇。
教师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其职务或者依法给予处分;给学生造成身心伤害,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合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配合实施教育处罚,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反规则、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处分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建设与管理有关要求及时查处。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和家长对学校依照本规则第十条作出的教育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不满意的,可以自教育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投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有关领导、教师、学生、家长、治安副校长以及校外其他有关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并组织审核。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受理范围、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改变或者撤销原教育处分、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和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针对性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
每学期结束时,学校应当将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处罚、纪律处分的学生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性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