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标准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二)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 (三)负责工程造价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参与各方及其执(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收集发布及造价指标、指数测算、工程造价监测等工作; (六)其他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 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标准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二)负责工程造价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三)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参与各方及其执(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收集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预算单位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控制竣工结算的原则。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及竣工决算的编制、审核与调整; (二)提出招标文件有关工程造价条款的建议; (三)项目投标价的合理性分析; (四)工程计量的确定、工程款支付的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合同的完善、设计变更的参与、工程鉴证、工程索赔的处理; (五)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优化建议; (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和后评价; (七)工程造价鉴定; (八)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投资分析、风险控制,提出投融资方案的建议; (九)工程造价信息咨询; (十)其他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第十条 建设参与各方应当委托具备造价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开展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自身具备造价资质的,可以自行开展。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按照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确定,按照规定计入建设成本。第十二条 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设计概算应当控制在已批准或者确定的投资估算内。设计概算批准后,一般不得调整,若确需调整的,由申报单位核实调整概算,报原批准部门核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设计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设计概算核定部门核定;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