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评定标准 11.3.1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成果文件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11.1“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11.3.2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的过程文件归档应内容完备并记录真实,符合本标准11.2“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11.3.3鉴定成果文件中的鉴定范围和内容必须符合鉴定委托。鉴定成果文件表述的鉴定范围和内容应严格按照委托书的委托,不得作出不符合委托的鉴定表述。 11.3.4在合同约定有效的条件下,鉴定成果文件中该鉴定采用的鉴定方法应符合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11.3.5对于因合同无效、事实不清、证据不力或依据不足且当事人无法达成妥协,导致鉴定机构独立选择鉴定方法或无法确定的项目、部分项目及其造价,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报告中逐项提出作出结论或不能做出结论的原因,提交当事人双方的分歧理由,必要时做出估价或估价范围供委托人参考。 11.3.6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成果文件中,鉴定成果文件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