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燃气“开口费”,各省的规定不同。如果你是黑龙江的居民,从今年1月1日起已经告别了天燃气“开口费”了。新闻链接:《2017年起我省新建房屋“告别”天燃所初装费》 本网12月28日讯(记者:王志伟)近日,记者从住建部门获悉,我省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新的《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居民购买新房入户时,将无需再交纳燃气初装费,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这两种配套设施也将一并免费。《条例》规定,新建民用建筑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取。对于已建成房屋,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由居民用户自行购置燃气泄漏报警或者自动切断装置,由燃气经营企业免费安装。《条例》规定,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向所在区域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用气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办理入户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供气;逾期未供气的,对已入住用户,应当免费提供气瓶和相匹配燃气灶的借用服务。链接地址:_news/yxtnews/news/tupian/html法规链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0月21日《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四条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需要用气的新建房屋,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预留接口。新建民用建筑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取。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已建成房屋,需要用气但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已经建成,但未使用燃气泄漏报警或者自动切断装置的,非居民用户应当使用。居民用户使用的,由居民用户购置,由燃气经营企业免费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