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9.3的规定,发包人承担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主要包括: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施工场地内施工材料及待安装设备的损害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等,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停工损失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双方的人员伤亡由各自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该项目的施工合同采纳了上述合同范本,且在《专用条款》等合同文件中未另行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上述约定分别承担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损失风险。 但是,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