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定额规定的税金.实际缴纳是采用3%(1+7%+3%)=3.3%计算的.而且工程结算是按定额价结算的.
这不是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不知楼主对这个问题的出处来自何部门?税局实际征收的营业税及附加采用的就是3%*(1+7%+3%)=3.3%,而3.413%是造价预算中的定额计算方法,这个同3.3%造成的差额,与国家没关系,仅对建筑和建设甲乙双方带来经济上的影响.单从这点上看,好像建筑方是有利的,但实际操作上,还存在其他方面的不公正,比如对异地施工企业,税收上要求附征工程总价的1%左右个人所得税,但这个税点,一般建设方是不予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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