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技术人员的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中方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管理、技术人员,系指经中方投资单位委派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经推荐或招聘进入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技术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央、省及外省市在沈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技术人员的管理,按中方投资单位行政隶属关系或企业属地分别实施管理。 (一)行政关系隶属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的,由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人事(干部)部门管理; (二)行政关系隶属各县、区和沈阳出口加工区的,由各县、区人事(干部)部门和沈阳出口加工区劳动人事(干部)部门管理; (三)中央、省在沈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中方投资单位主管部门管理,市人事(干部)部门协助管理; (四)外省、市在沈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由中方投资单位主管部门管理,企业法定地所在的县、区人事(干部)部门或沈阳出口加工区劳动人事(干部)部门协助管理; (五)无主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属地,由所在地的各县、区人事(干部)部门或沈阳出口加工区劳动人事(干部)部门管理。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技术人员人事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对中方投资单位拟委派到外商投资企业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二)对拟推荐到外商投资企业担任正、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三)负责将董事会中方成员及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材料呈报市人事局及有关部门备案; (四)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向社会招聘中方管理、技术人员的有关事宜; (五)按管理权限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第六条 市人事局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实施综合管理。第三章 委派与聘用第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中方成员,由中方投资单位报经隶属的人事(干部)主管部门审核后委派;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经隶属的人事(干部)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第八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中方成员及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国家涉外经济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本行业及与之相关的生产、技术、经贸业务,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既能坚持原则,又善于与外商合作共事; (四)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正、副总经理应掌握一种外语。第九条 外商独资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外方根据企业情况决定选聘。第十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实职的董事会中方成员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企业以外其它经济组织的任何职务,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一般管理、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条件由企业董事会确定。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中方投资单位选聘中方一般管理、技术人员,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条件办理。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面向社会招聘中方管理、技术人员,一般应在本市内招聘,招聘人员的范围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 (二)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三)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当年军队转业干部; (四)进入人才市场的各类待业人员。 农村各类人员可参加所在县、区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招聘。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招聘中小学教师、从事机密工作和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重点攻关项目及从事地质、勘探工作的中方人员。如属特殊需要,应按管理权限分别申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限定的几种情况外,外商投资企业面向社会招聘在职中方管理、技术人员,中方单位应给予支持,允许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