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否定投标(废标)缺乏法律支持。首先,除非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递交投标文件正本,若递交则视为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并且该类招标文件条款肯定违背了招标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不具备实际操作性,更不可能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其次,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同时没有法律作为依据的情况下,双方产生分歧应按照交易习惯来处理,在我国的招投标活动中,递交投标文件正本是一个习惯性行为,因此不得以此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