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工程量表中的费率和价格对变更的工作进行估价,如果工程师认为适当,可以使用工程量表中的费率和价格。2、制定新的费率和价格如果合同中未包括适用于该变更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则应在合同的范围内使用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作为估价的基础。如做不到这一点,则要求工程师与业主、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再由工程师和承包商商定一个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同时将副本呈送业主。在费率和价格经同意和决定之前,工程师应确定暂行费率或价格,以便有可能作为计算暂付款的依据包括在每月中期结算发出的证书之中。3、变更超过15%时的合同总价变动如果在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时,发现由于工程变更及工程量表中实际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包括暂定金额、计时工费用和价格调整),使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值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此处系指不包括暂定金额及计日工补贴的合同价格)的15%,则经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应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或减去承包商与工程师可能议定的另外的款额。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款额则应由工程师在考虑了合同中承包商的现场费用和总管理费用后予以确定。该款项的计算应以超出或等于有效合同价格15%的量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