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价师协〔2008〕10号关于修订《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造价协会: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建价师协[2007]05号以下简称《细则》),实施一年以来,针对报名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细则》进行修订,将第十一条第(二)款(3):“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及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取消。 二○○八年四月十日
最终造价成果文件由造价工程师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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