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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税号,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将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2.对于税号的最新规定(1)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2)另外请注意,开电子发票也需要提供税号。根据《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4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因此,电子普通发票上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且受票方为2017年16号公告中所指企业的,也需要填写购买方的名称和税号。(3)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税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1.定义税号,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将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2.对于税号的最新规定(1)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2)另外请注意,开电子发票也需要提供税号。根据《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4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因此,电子普通发票上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且受票方为2017年16号公告中所指企业的,也需要填写购买方的名称和税号。(3)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税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1.定义税号,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将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2.对于税号的最新规定(1)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2)另外请注意,开电子发票也需要提供税号。根据《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4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因此,电子普通发票上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且受票方为2017年16号公告中所指企业的,也需要填写购买方的名称和税号。(3)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税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1.定义税号,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将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2.对于税号的最新规定(1)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2)另外请注意,开电子发票也需要提供税号。根据《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4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因此,电子普通发票上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且受票方为2017年16号公告中所指企业的,也需要填写购买方的名称和税号。(3)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税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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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三证合一”后,税号就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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