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保证化工干部培训规划的实施,逐步实现化工干部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化工干部培训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应以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为依据,结合化工实际,力求做到整体配套、运行有效、可行适用。第三条 化工行业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的管理,应按各单位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第四条 接受培训是干部的权利和义务。各级主管部门应保障干部参加培训的权利;干部应当履行接受培训的义务。 干部经组织安排,按计划参加短期脱产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变。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干部培训的方针、政策,结合化工实际,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办法、措施; (二)对化工干部培训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包括编制规划、制定规范、编写教材、培训师资、组织区域协作、建章建制、经验交流等;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大中型化工企业厂长(经理)、党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领导职务(以下简称“五种领导职务”)和后备干部的任职资格培训;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部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培训; (五)负责协调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处以上干部的培训; (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和全行业指导性技术、业务短训班; (七)组织检查、评估培训质量,做好部颁培训证书的审查、发放工作。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部直属局、总公司、总院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服务; (二)协助上级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做好本地区大中型化工企业五种领导职务和后备干部的任职资格培训; (三)负责本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培训; (四)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各类专业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受部、省委托,做好本系统干部培训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以及办班的资格审查、审批发证和备案等工作。第七条 各化工事业单位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负责本单位干部培训机构、培训基地、师资队伍的建设; (三)制定本单位干部培训的有关实施办法和措施;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检查、评估本单位干部培训的教学质量。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干部培训共同负责,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第三章 登记建档第九条 各级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建立干部培训登记制度,健全干部培训档案。第十条 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要制定干部培训登记凡接受二个月以上党校学习、岗位培训、业务进修、出国培训的干部,均应填写培训登记表。 干部培训登记表须具备下列内容: (一)干部基本情况; (二)参加培训班的名称、时间、科目、成绩; (三)个人总结; (四)办学单位的鉴定意见。 干部培训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培训部门保存,另一份转交组织、人事部门。弟十二条 健全干部培训档案,干部档案应包括培训部分,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将“干部培训登记表”和“干部培训情况综合登记表”归入干部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