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所有权保留的制度是用来限制担保物权人擅自处分抵押物、质押物或者留置物的。也就是保护所有人权利的法律制度。具体的立法背景是,担保物权人在实现该权利前,未经所有人同意,不能擅自处分担保物。擅自处分担保物的,不生物权之效,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这就是所有权保留制度。其次,禁止流押条款也是所有权保留的延伸,也就是说,债务人履行债务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抵押权人或者质押权人当然不能约定担保物归其所有。设立流押在某种情况下是更方便抵押权的实现。但是会损害抵押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体现的是担保物权的公示效力的问题,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以登记为原则,未登记为例外,如果一物多押,登记的抵押权当然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但是都没有登记,权利相等,那么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应当按比例受偿。抵押权的客体当然包括动产,毫无疑问。只是动产的抵押不需交付抵押权人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