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适价工程师名称;(二)依法独立执行业务;(三)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四)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二十四条 造价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二)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三)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2)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3)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4)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5)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第六条就是要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明确规定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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