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数学的考纲、我这里只有物理和数学的、找了好久才找到。希望网友们分享一下
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
残疾人入学单考单招考试说明(数学)(视障生)
Ⅰ.考试性质
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单独招生单独考试是由合格的高中毕业残疾考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残疾考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学院按已确定的招生计划,根据考生的成绩,择优录取。因此,此高考应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必要的区分度和适当的难度。
Ⅱ.考试内容
命题是在符合视障生的实际学习能力前提下,进一步体现国家教育部2003年制定的《数学课程标准》的评价理念,引导高中数学教学,改善视障生的数学学习方式,有效地评价学生的数学学习状况。
数学科的考试,重点考察中学数学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思想和方法,逻辑思维能力、运算能力、空间想象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视障生进入高校继续学习的潜能。按照“考查基础知识的同时,注重考查能力”的原则,确立以视障生实际能力立意命题的指导思想,将知识、能力与素质的考查融为一体,全面检测考生的数学素养。
一、考核目标与要求
(一)考试内容的知识要求、能力要求和个性品质要求
1. 知识要求
知识是指《数学课程标准》所规定的部分教学内容中的数学概念、性质、法则、公式、公理、定理以及其中的数学思想和方法。
对知识的要求,依次为了解、理解、掌握、综合运用四个层次。
(1)了解:对所列知识内容有初步的认识,会在有关的问题中进行识别和直接应用。
(2)理解:对所列知识内容有理性的认识,能够解释、举例或变形、推断,并能利用所列知识解决简单问题。
(3)掌握:对所列知识内容有较深刻的理性的认识,形成技能,并能利用所列知识解决有关问题。
(4)综合运用:系统地把握知识的内在联系,并能运用相关知识分析、解决比较综合的问题。
2. 能力要求
能力是指思维能力、运算能力、空间想象能力以及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1)思维能力:会对问题或资料进行戏察、比较、分析、综合、抽象与概括;会用类比、归纳和演绎进行推理;能合乎逻辑地、准确地进行表述。
(2)运算能力:会根据法则、公式进行正确运算、变形和数据处理;能根据问题的条件和目标,寻找与设计合理、简捷的运算途径;能根据要求对数据进行估计和近似计算。
运算能力是思维能力和运算技能的结合。运算包括对数字的计算、估值和近似计算,对式子的组合变形与分解变形,对几何图形各几何量的计算求解等。运算能力包括分析运算条件、探究运算方向、选择运算公式、确定运算程序等一系列过程中的思维能力,也包括在实施运算过程中遇到障碍而调整运算的能力以及实施运算和计算的技能。
(3)空间想象能力:根据条件做出正确的图形,根据图形想象出直观形象;能正确地分析出图形中基本元素及其相互关系;能对图形进行分解、组合与变换;会运用图形与图表等手段形象地揭示问题的本质。
空间想象能力是对空间形式的观察、分析、抽象的能力。主要表现为识图、画图和对图形的想象能力。识图是指观察、研究所给图形中几何元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画图是指将文字语言和符号语言转化为图形语言,以及对图形添加辅助图形或对图形进行各种变换;对图形的想象主要包括有图想图和无图想图两种,是空间想象能力高层次的标志。
(4)创新意识:对新颖的信息、情境和设问,选择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分析信息,综合与灵活地应用所学的数学知识、思想和方法,进行独立的思考、探索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创造性地解决问题。
创新意识是理性思维的高层次表现。对数学问题的“观察、猜测、抽象、概括、证明”,是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对数学知识的迁移、组合、融会的程度越高,显示出的创新意识也就越强。
3. 个性品质要求
个性品质是指考生个体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数学视野,认识数学的科学价值和人文价值,崇尚数学的理性精神,形成审慎思维的习惯,体会数学的美学意义。
要求考生克服紧张情绪,以平和的心态参加考试,合理支配考试时间,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解答试题,树立战胜困难的信心,体现锲而不舍的精神。
(二)考查要求
数学学科的系统性和严密性决定了数学知识之间深刻的内在联系,包括各部分知识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的纵向联系和各部分知识之间的横向联系。要善于从本质上抓住这些联系,进而通过分类、梳理、综合,构建数学试卷的结构框架。
1.对数学基础知识的考查,要既全面又突出重点,对于支撑学科知识体系的重点内容,要占有较大的比例,构成数学试卷的主体。
2.对数学思想和方法的考查是对数学知识在更高层次上的抽象和概括的考查,考查时必须要与数学知识相结合,通过数学知识的考查,反映考生对数学思想和方法的理解;要从学科整体意义和思想价值立意,注重通性通法,淡化特殊技巧,有效地检测考生对中学数学知识中所蕴涵的数学思想和方法的掌握程度。
3.对数学能力的考查,强调“以盲生实际能力立意”,就是以数学知识为载体,从问题入手,把握学科的整体意义,用统一的数学观点组织材料。侧重体现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以此来检测考生将知识迁移到不同情境中去的能力,从而检测出考生个体理性思维的广度和深度以及进一步学习的潜能。
4.对实践能力的考查主要采用解决应用问题的形式。命题时一要坚持“贴近生活,背景公平,控制难度”的原则,试题设计要切合我国盲人中学数学教学的实际,考虑视障生的年龄特点和实践经验,使数学应用问题的难度符合考生的水平。
数学科的命题,在考查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注重对数学思想和方法的考查,注重对数学能力的考查,注重展现数学的科学价值和人文价值,同时兼顾试题的基础性、综合性和现实性,重视试题间的层次性,坚持多角度、多层次的考查,努力实现全面考查综合数学素养的要求。
二、考试范围与要求
(一) 集合、简易逻辑
1.考试内容:
集合。子集。补集。交集。并集。逻辑联结词。四种命题。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
2.考试要求:
(1)理解集合、子集、补集、交集、并集的概念。了解空集和全集的意义。了解属于、包含、相等关系的意义。掌握有关的术语和符号,并会用它们正确表示一些简单的集合。
(2)理解逻辑联结词"或"、"且"、"非"的含义。理解四种命题及其相互关系。理解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及充要条件的意义。
(二) 函数
1.考试内容:
映射。函数。函数的单调性。奇偶性。反函数。互为反函数的函数图像间的关系。指数概念的扩充。有理指数幂的运算性质。指数函数。对数。对数的运算性质。对数函数。函数的应用。
2.考试要求:
(1)了解映射的概念,理解函数的概念。
(2)了解函数单调性、奇偶性的概念。
(3)了解反函数的概念及互为反函数的函数图像间的关系,会求一些简单函数的反函数。
(4)理解分数指数幂的概念,掌握有理指数幂的运算性质,掌握指数函数的概念、图像和性质。
(5)理解对数的概念,掌握对数的运算性质。掌握对数函数的概念和性质,了解对数的图像。
(三) 不等式
1.考试内容:
不等式。不等式的基本性质。不等式的证明。不等式的解法。含绝对值的不等式。
2.考试要求:
(1)理解不等式的性质。
(2)理解分析法、综合法、比较法证明简单的不等式。
(3)掌握简单不等式的解法。
(三) 三角函数
1.考试内容:
角的概念的推广、弧度制。任意角的三角函数。单位圆中的三角函数线。同角三角函数的基本关系式。正弦、余弦的诱导公式。两角和与差的正弦、余弦、正切,二倍角的正弦、余弦、正切。正弦函数、余弦函数的图像和性质。周期函数。函数y=Asin(ωx+)的图像。正切函数的图像和性质。已知三角函数求角。正弦定理。余弦定理。斜三角形解法。
2.考试要求:
(1)理解任意角的概念、弧度的意义。能正确地进行弧度与角度的换算。
(2)理解任意角的正弦、余弦、正切的定义。了解余切、正割、余割的定义,掌握同角三角函数的基本关系式。掌握正弦、余弦的诱导公式。了解周期函数与最小正周期的意义。
(3)掌握两角和与两角差的正弦、余弦、正切公式。掌握二倍角的正弦、余弦、正切公式。
(4)能正确运用三角公式,进行简单三角函数式的化简、求值和恒等式证明。
(5)了解正弦函数、余弦函数、正切函数的图像,理解正弦函数、余弦函数、正切函数的性质,了解A、、 的物理意义。
(6)掌握正弦定理、余弦定理,并能初步运用它们解斜三角形。
(五) 数列
1.考试内容:
数列。等差数列及其通项公式。等差数列前n项和公式。等比数列及其通项公式。等比数列前n项和公式。
2.考试要求:
(1)理解数列的概念,了解数列通项公式的意义。了解递推公式是给出数列的一种方法,并能根据递推公式写出数列的前几项。
(2)理解等差数列的概念,掌握等差数列的通项公式与前n项和公式,并能解决简单的实际问题。
(3)理解等比数列的概念,掌握等比数列的通项公式与前n项和公式,并能解决简单的实际问题。
(六) 直线和圆的方程(约占13%)
1.考试内容:
直线的倾斜角和斜率。直线方程的点斜式和两点式。直线方程的一般式。 两条直线平行与垂直的条件。两条直线的交角。点到直线的距离。曲线与方程的概念。由已知条件列出曲线方程。圆的标准方程和一般方程。圆的参数方程。
2.考试要求:
(1)理解直线的倾斜角和斜率的概念,掌握过两点的直线的斜率公式。掌握直线方程的点斜式、两点式、一般式,并能根据条件熟练地求出直线方程。
(2)掌握两条直线平行与垂直的条件,两条直线所成的角和点到直线的距离公式。能够根据直线的方程判断两条直线的位置关系。
(3)掌握圆的标准方程和一般方程,了解参数方程的概念,了解圆的参数方程。
(七) 圆锥曲线方程(约占7%)
1.考试内容:
椭圆及其标准方程。椭圆的简单几何性质。椭圆的参数方程。双曲线及其标准方程。双曲线的简单几何性质。抛物线及其标准方程。抛物线的简单几何性质。
2.考试要求:
(1)掌握椭圆的定义、标准方程和椭圆的简单几何性质,了解椭圆的参数方程。
(2)掌握双曲线的定义、标准方程和双曲线的简单几何性质。
(3)掌握抛物线的定义、标准方程和抛物线的简单几何性质。
(4)了解圆锥曲线的初步应用。
(八) 立体几何基础(约占7%)
1.考试内容:
平面及其基本性质。平行直线。对应边分别平行的角。异面直线所成的角。异面直线的公垂线。异面直线的距离。直线和平面平行的判定与性质。直线和平面垂直的判定与性质。点到平面的距离。斜线在平面上的射影。直线和平面所成的角。三垂线定理及其逆定理。平行平面的判定与性质。平行平面间的距离。二面角及其平面角。两个平面垂直的判定与性质。多面体。正多面体。棱柱。棱锥。球。
2.考试要求:
(1)理解平面的基本性质。
(2)理解两条直线平行与垂直的判定定理和性质定理。理解两条直线所成的角和距离的概念,对于异面直线的距离,只要求会计算已给出公垂线时的距离。
(3)理解直线和平面平行的判定定理和性质定理。理解直线和平面垂直的判定定理和性质定理。了解斜线在平面上的射影、直线和平面所成的角、直线和平面的距离的概念。理解三垂线定理及其逆定理。
(4)理解两个平面平行的判定定理和性质定理。理解二面角、二面角的平面角、两个平行平面间的距离的概念。理解两个平面垂直的判定定理和性质定理。
(5)了解多面体、凸多面体的概念,了解正多面体的概念。
(6)了解棱柱的概念,理解棱柱的性质。
(7)了解棱锥的概念,理解正棱锥的性质。
(8)了解球的概念,理解球的性质,理解球的表面积公式、体积公式。
(九) 排列、组合、二项式定理
1.考试内容:
分类计数原理与分步计数原理。排列。排列数公式。组合。组合数公式。组合数的两个性质。二项式定理。二项展开式的性质。
2.考试要求:
(1)理解分类计数原理与分步计数原理。
(2)了解排列的意义,理解排列数计算公式。
(3)了解组合的意义,理解组合数计算公式和组合数的性质。
(4)理解二项式定理和二项展开式的性质。
Ⅲ.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一、答卷方式:闭卷、笔试。
二、考试时间:150分钟
三、卷面赋分:试卷总分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填空题:约占110分,解答题:约占40分。
四、题型:
试卷包括选择题、填空题和解答题等题型。选择题是四选一型的单项选择题;填空题只要求直接填写结果,不必写出计算过程或推证过程;解答题包括计算题、证明题和应用题等,解答题应写出文字说明、演算步骤或推证过程。
五、试卷难度
试题难易比例为:基本题约80%;提高题约20%。
六、组卷原则
试题主要按题型、难度进行排列。选择题在前,非选择题在后。同一题型试题尽量按由易到难的顺序排列。
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
残疾人入学单考单招考试说明(理化物理部分)
(针灸推拿学专业)
Ⅰ.考试性质
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单独招生单独考试是由合格的高中毕业残疾考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残疾考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学院按已确定的招生计划,根据考生的成绩,择优录取。因此,此高考应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必要的区分度和适当的难度。
Ⅱ.考试内容
根据我院对残疾新生文化素质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3年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确定我院物理科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包括知识和能力两个方面。
高考物理试题着重考查考生知识、能力和科学素养,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注意物理知识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广泛应用,以有利于我院选拔新生,并有利于激发考生学习科学的兴趣,培养实事求是的态度,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促进“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课程培养目标的实现。
一、考核目标与要求
高考物理在考查知识的同时注重考查能力,并把对能力的考查放在首要位置。通过考核知识及其运用来鉴别考生能力的高低,但不把某些知识与某种能力简单地对应起来。
目前,高考物理科要考核的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解能力 理解物理概念、物理规律的确切含义,理解物理规律的适用条件,以及它们在简单情况下的应用;能够清楚认识概念和规律的表达形式(包括文字表述和数学表述);能够鉴别关于概念和规律的似是而非的说法;理解相关知识的区别和联系。
(二)推理能力 能够根据已知的知识和物理事实、条件,对物理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论证,得出正确的结论或做出正确的判断,并能把推理过程正确地表达出来。
(三)分析综合能力 能够独立地对所遇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弄清其中的物理状态、物理过程和物理情境,找出其中起重要作用的因素及有关条件;能够把一个复杂问题分解为若干较简单的问题,找出它们之间的联系;能够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运用物理知识综合解决所遇到的问题。
(四)应用数学处理物理问题的能力 能够根据具体问题列出物理量之间的关系式,进行推导和求解,并根据结果得出物理结论;必要时能运用几何图形、函数图像进行简单的表达、分析。
(五)实验能力 对物理1、物理2、选修3-1三个模块中的实验,能明确实验目的,能理解实验原理和方法,会分析实验现象,会处理实验数据,并得出结论,对结论进行分析和评价。
这五个方面的能力要求不是孤立的,着重对某一种能力进行考查的同时在不同程度上也考查了与之相关的能力。同时,在应用某种能力处理或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中也伴随着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过程。因而高考对考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等探究能力的考查渗透在以上各种能力的考查中。
二、考试范围与要求
要考查的物理知识包括力学、电磁学部分。考虑到课程标准中物理知识的安排和我院录取新生的基本要求,考试内容有物理1、物理2、选修3-1三个模块。
对各部分知识内容要求掌握的程度,用数字Ⅰ、Ⅱ表示。Ⅰ、Ⅱ的含义如下:
Ⅰ.对所列知识要知道其内容及含义,并能在有关问题中识别和直接使用,与课程标准中“了解”和“认识”相当。
Ⅱ.对所列知识要理解其确切含义及与其他知识的联系,能够进行叙述和解释,并能在实际问题的分析、综合、推理和判断等过程中运用,与课程标准中“理解”和“应用”相当。
具体模块、主题、内容及要求见下表:
Ⅲ.考试形式及试卷结构
一、答卷方式
1. 物理与化学(理化)同场考试。
2. 闭卷、笔试。
二、考试时间
理化(物理与化学)考试时间共计150分钟。
三、卷面赋分
理化(物理与化学)满分150分,其中物理在理化中所占比例为40%,即物理满分60分。
四、题型
试卷一般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计算题。
五、内容比例
试卷中各模块知识占分比例为:必修模块物理1、物理2各约占35%,选修模块3-1约占30%。
六、试卷难度
试题难易比例为:基本题约80%;提高题约20%。
七、组卷原则
试题主要按题型、难度进行排列。选择题在前,非选择题在后。同一题型试题尽量按由易到难的顺序排列。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1998年12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1998年12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步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管理第九条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校实行秋季始业。学校应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心理健康的原则确定教学班学额。第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并征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应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学校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符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学校对招生范围以外的申请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第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对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已修满义务教育年限但未修完规定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学校一般不实行留级制度。第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有关课程。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第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学生。第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防止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的学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第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三章教育教学工作第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不同的授课制和多种教学组织形式。第二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依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特殊教育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的,应经县经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应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第二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实施德育工作,注重实效。学校的德育工作由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内容落实、基地落实、时间落实;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结合。第二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注意保护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第二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在每个教学斑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全面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履行国家规定的班主任职责,加强同各科任课教师、学校其他人员和学生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品德、学业、身心康复等方面的情况,协调教育和康复工作。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写出评语。第二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绐学生布置巩固知识、发展技能和康复训练等方面的作业。第二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重视体育美育工作。学校要结合学生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学校要上好艺术类课程,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方面审美要求。第二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学校要对低、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高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劳动、就业能力。学校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做到内容落实、师资落实、场地落实。学校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办好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生产、服务活动要努力与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学校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以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为原则。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学生的身心康复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量。要指导学生正确运用康复设备和器具。第二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要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提高学生保护和合理使用自身残存功能的能力;适时、适度地进行青春期教育。第三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活动课程和课外活动的指导,做到内容落实、指导教师落实、活动场地落实;要与普通学校、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和学生家庭联系,组织开展有益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在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尤其要重视教学过程的评价。学校不得仅以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工作。学校每学年要对学生德、智、体和身心缺陷康复等方面进行1-2次评价,毕业时要进行终结性评价,评价报告要收入学生档案。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1-6年级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确定成绩;7-9年级学生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三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评定成绩。学期末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方法要多样,试题的难易程度和数量要适度。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的毕业考试科目、考试办法及命题权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智力残疾学生主要通过平时考查确定成绩,考查科目、力法由学校确定。第三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第三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学活动时间,不得超过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接受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生,用于劳动实习的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毕业年级集中生产实习每天不超过6小时,并要严格控制劳动强度。第四章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第三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可按编制设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第三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或举办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度任命或聘任。社会力量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应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校董会或学校举办者聘任。校长要加强教育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要熟悉特殊教育业务,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第三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条件、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三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任、职务制度,对教师和其他人员实行科学管理。第三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创造条件。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以在职、自学、所教学科和所从事工作为主。第四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考核档案,从德、能、勤、缋等方面全面、科学考核教师和其他人员工作,注意工作表现和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第五章机构与日常管理第四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可根据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岗位)和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招收两类以上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可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其具体职责由学校确定。第四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四十三条校长要依靠党的学校(地方)基层组织,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第四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学生、教育教学和其它档案。第四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学生日常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应与社区、家庭密切配合。第四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按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安全的原则设置教学区和生活区。第四十七条 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实行24小时监护制度。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生的生活指导和管理工作。并经常与班主任教师保持联系。第六章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第四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第四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校舍、设备、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学校要做好预防传染病、常见病的工作。第五十条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学校校舍、设施、设备、教具、学具等都应符合安全要求。学校组织的各项校内、外活动,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师生的安全。学校要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安全教育和训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在危险情况下自护自救能力。第五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校医,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和教学、生活卫生监督工作。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年至少对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注重保护学生的残存功能。第五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饮食管理。食堂的场地、设备、用具、膳食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注意学生饮食的营养合理搭配。要制定预防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措施,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制度。第七章校园、校舍、设备及经费第五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校园、校舍建设应执行国家颁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学校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仪器设备、专用检测设备、康复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等;要创造条件配置现代化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第五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重视校园环境建设,搞好校园的绿化和美化,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第五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要及时对校舍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保持坚固、实用、清洁、美观,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主管部门。第五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对仪器、设备、器材和图书资料等的管理,分别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完好率,提高使用率。第五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费,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特殊教育学校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及办法执行。各级政府应设立助学金,用于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第五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收入上缴学校部分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改善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第五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经费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八章学校、社会与家庭第六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同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普通学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联系,争取 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第六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指导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JL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培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师资,组织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提出本地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建议。第六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制度,使家长了解学校工作,征求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育人环境。第六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应特别加强与当地残疾人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了解社会对残疾人就业的需求,征求毕业生接收单位对学校教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改革。第六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应为当地校外残疾人工作者、残疾儿童、少年及家长等提供教育、康复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校章程。承担教育改革试点任务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报经省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调整本规程中的某些要求。第六十六条本规程适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的非义务教育机构和实施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可参照执行有关内容。第六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您好,给您个参考吧:2014年安徽省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统一笔试特殊教育专业考试大纲 一、考试性质 安徽省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试为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开性选拔考试,是落实“省考、县管、校用”教师管理体制的基础工作。其目的是吸引有志于从事基础教育事业的优秀人才到中小学任教,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把好教师“入口关”。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结果将作为安徽省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面试的依据,同时纳入考试总成绩。招聘考试从教师相应岗位的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招聘考试应具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必要的区分度和适当的难度。 二、考试目标与要求 (一)考试目标主要考查考生的特殊教育专业素养、面向特殊儿童的教学能力,即考生对特殊教育专业知识、特殊儿童教学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教学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要求1.熟悉特殊教育专业基础知识和有关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2.了解特殊儿童的认知特点,熟悉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法,具有一定的教学实践和教研能力。3.具有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所必需的基本教育教学技能,能运用特殊教育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三、考试内容范围 (一)特殊教育专业知识1.特殊教育概述(1)特殊教育与特殊儿童的界定。(2)特殊教育的意义。(3)特殊教育的对象及分类。(4)特殊儿童的教育安置。2.特殊教育的发展历史及趋势(1)国外特殊教育的产生与发展。(2)国内特殊教育的产生与发展。(3)世界特殊教育的发展特点与趋势。3.特殊教育的基本原则(1)早期教育原则。(2)补偿教育原则。(3)个别化教育原则。(4)系统教育原则。4. 三类特殊儿童(听障、视障、智障)的定义及分类标准。5.三类特殊儿童(听障、视障、智障)的身心发展规律及其特征。6.三类特殊儿童(听障、视障、智障)的教育原则。7.自闭症(孤独症)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征。8.现行盲文的拼读和书写规则(汉语拼音18个声母、34个韵母和4个声调);《中国手语》汉语拼音23个声母的手指语。9. 特殊教育与社会、家庭、医学的合作。10.全纳教育、融合教育的概念和意义。11.随班就读的基本方法和要求。12.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道德与修养。13.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5)《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二)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1.特殊教育课程理念。2.特殊教育的教学理念。3.特殊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的原则和方法。4.三类特殊儿童(视障、听障、智障)的教学原则和方法5.三类特殊儿童(听障、视障、智障)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及相关要求。6.三类特殊儿童(视障、听障、智障)缺陷补偿的途径。7. 三类特殊儿童(视障、听障、智障)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与实施。8.普通教学方法在特殊学校教学中的应用。9.现代教育技术在特殊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应用。10.低视力儿童视觉康复、视功能训练的内容和方法,视障儿童定向行走的概念及训练方法;听障儿童语言形成和发展的原则和途径;智障儿童行为矫正的基本方法。11.能结合三类特殊儿童(视障、听障、智障)身心特点和教学资源进行教材分析,科学编写教学设计。12.特殊儿童教育教学案例分析。 四、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考试形式:闭卷、笔试。2.考试时间150分钟,试卷分值120分。3.主要题型:客观题与主观题相结合,如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问答题、论述题、教学设计、案例分析等。4.内容比例:特殊教育专业知识部分约占60%,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部分约占40%。 不知道对您有没有帮助,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