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证券业协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公司、其他证券经营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自愿组织,它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或基金,由成员共同制定集团章程。它的活动不是为了盈利。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和社会法人组织,采取自愿入会与强制入会相结合的方式。证券公司必须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以外的会员为自愿会员。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是全体会员的大会。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1、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机构。
2、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组织。
4、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境外证券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5、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