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个人,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车辆和车辆停放场地。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企业和个人,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方可营运。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两年以上;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四)参加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五)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资质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