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根据《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办理需提交材料和程序。
(一)提交的材料: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2、身份证、驾驶证、健康证明、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3、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证明;
4、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二)核发程序:
经考试合格者,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十一条 从业资格注册需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提交的材料: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2、身份证明、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3、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经营合同。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本人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道路运输证申请注册。
延续注册的,还应提交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和继续教育记录。
(二)办理程序:
持申请材料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领取服务监督卡。
扩展资料
根据《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应实行五统一。即车型统一(排气量升以上)、颜色统一、标志统一、标识统一和税控计价器及卫星定位调度系统(GPS)统一。
“五统一”的设置应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