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规范对播音员、主持人的岗位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批准成立的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专职普通话播音、主持人员(以下简称播音员、主持人)。第三条担任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主持人应该持有《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全国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工作,指导全国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对播音员、主持人实施监督检查及评估,负责制定全国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大纲,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第五条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集团负责中央三台播音员、主持人的资格审查、颁证和考核换证。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音员、主持人的资格审查和考核换证。第二章资格的取得第六条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国家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及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并能用以指导业务实践。(三)熟悉并掌握新闻专业基本理论,具有较强的新闻采编业务能力。(四)嗓音良好,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五)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还须具备较强的形体语言表达能力。(六)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七)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的学历。第七条资格取得程序:(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本人业务工作报告。2、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政治考查、知识能力考核评价的推荐意见。3、学历证书。4、普通话等级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二)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三)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全国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四)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政治考察和知识能力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第八条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由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定期举行一次。第三章资格管理第九条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播音员、主持人的选拔和培养,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取得《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的,应按要求参加岗位培训。第十条《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合法换证手续。第十一条申请换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三年来播音、主持业务工作报告(不少于3000字)。(二)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人三年业务工作的考评鉴定。(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二条逾期未办理核发换证手续的,不得继续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音、主持工作。第十三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二)播音、主持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消其资格,收回《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一)受到发证机关两次以上批评或警告的。(二)播音、主持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三)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五条证书遗失者应在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少数民族语言、外国语言播音员、主持人,出声、出境的编辑、记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人事、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播音员、主持人考核颁证工作的检查、监督、严格按规定办事,防止不正之风。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细则,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
主持人不需要年审。
主持人有效期3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主持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即将到期的主持正、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到期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主持游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延期。旅行社需再次聘用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办临时导游证。
可以的,主持人上岗证可以再考面试的:不过这个挺难考的,建议你考前还是多看些相关方面的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加强对播音员主持人上岗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含有线台)上岗或即将上岗的普通话播音主持专职人员。第三条本单位编辑、记者及外聘人员担任播音员、主持人上岗,按本规定考核、审批。第四条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含有线台)应严格执行播音主持人持证上岗制度。聘用持有《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的人员担任播音员、主持人。第五条播音员、主持人上岗的管理应本着科学化、规范化的原则,分级管理审批。各级台逐步达到持证上岗。其中,省级及其以上台自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实行持证上岗,省以下台及少数民族地区在三至五年内逐步实施。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政治条件(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并能用以指导业务实践;(二)坚持党的新闻工作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勤奋;(四)有良好职业道德,遵守纪律,作风正派,联系群众。第七条知识、能力条件(一)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的学历,地(市)县台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二)掌握新闻专业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社会科学知识、自然科学知识;(三)了解国家基本法及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四)具备较为准确的理解判断能力和业务实施能力。第八条语言文字条件(一)嗓音良好,并具备一定的言语表达能力;(二)掌握现代汉语,具备一定采编能力;(三)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第九条播音员主持人上岗须具备良好公众形象;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还须具备一定的形体语言表达能力。第三章资格的考核与取得第十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管理和监督中央三台及全国各省厅(局)的资格考核和颁证工作。第十一条中央三台及各省厅(局)应组成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单位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考核。第十二条播音员、主持人考核领导小组由7至9人组成,成员包括主管领导、有关专家及人事、宣传、播音等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第十三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播音、主持上岗人员的考核、资格审批、颁证工作。第十四条资格审批内容:政治考查、知识能力考核和专业水平考试。(一)政治考查:重点考查本人历史及现实政治表现,组织纪律性及职业道德。(二)知识能力考核:重点考核专业知识水平,相关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三)重点测试普通话水平和言语表达能力。第十五条考核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受理一次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资格申请。第十六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可推荐给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第十七条推荐材料:(一)本人申请报告;(二)人事部门政治考查证明;(三)专业考试成绩;(四)知识能力考核评价材料;(五)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审批通过者颁发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的《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已获播音专业中级以上任职资格且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规定标准者,经认证可获取《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第四章资格管理第十九条《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核发换证手续。第二十条核发换证时应提交下述材料:(一)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考评结果;(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三)其他证明。第二十一条证书遗失者应在三十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第二十二条取得证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撤销其上岗资格,收回其证书,在二年内不得申请上岗资格。(一)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二)业务考核连续二年不合格;(三)播音、主持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第二十三条凡受到刑事处罚者,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上岗资格,收回其证书。第二十四条播音主持上岗成绩优异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记入业务档案作为晋升职称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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