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矿长资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矿长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任职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基建矿井提供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三)任职单位出具的拟任职证明;(四)学历或职称证件复印件;(五)从事煤矿井下管理工作履历证明;(六)《矿长资格培训合格证》;(七)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张。申请程序:(一)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实工作。对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州(市)煤炭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复核工作。对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省监狱管理局、省属国有煤矿企业集团对下属单位矿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矿长资格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煤炭相关专业(采煤、地质测量、矿山机电、矿井运输、矿井通风与安全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煤炭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生产技术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 (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深入井下作业的公民; (四)取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的《矿长资格培训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