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呵呵 最起码的条件 你要在新闻这行 工作两年以上 才有报考资格!
一、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一)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一) 网上预报名的时间是10月3日至10月15日。参加考试的人员在上述期间内登录以下网站进行网上预报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或)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中央电视台()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 (二)现场报名时间是10月25日至11月10日。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本人在上述期间内到考试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没有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本人在上述期间内,到考试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名点现场报名。
记者证在中国记者网报名考试,需要的条件有: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闻纪律,遵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2、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3、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4、有较强的文字敏感度,写作能力强。记者的工作内容有:1、负责媒体产品的采编工作;2、配合公司编辑的组稿、文案撰写工作;3、及时获取行业内的新信息;4、配合公司执行品牌公关活动及宣传报道;5、收集反馈信息,提出创造性的策划意见及合理化建议;6、研究信息来源的可靠性;7、整合资料。
一、许可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二、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2项: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许可条件
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3.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4.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6.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四、申请材料
(一)一般材料
1.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2.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包括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单位从业证明、相关培训考核证明等材料,具体人员数量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网站总编辑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等;
4.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以及相关技术保障措施的情况;
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由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于申请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安全评估报告;
6.法人资格、场所、资金的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服务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7.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表(一式三份),以及对拟提供具体服务形式、服务方案的说明等。
(二)其他材料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上述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该单位或其控股方为新闻单位的证明,或其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证明及该主管单位的意见。其中,新闻单位证明包括《报纸出版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应当以提供《规定》第二条所称“新闻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等;主管单位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说明申请者与该主管单位的关系、就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评估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等。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上述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平台账号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申请者为企业法人的,除应当提交上述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股权相关材料:
1.股权结构图。包括股东名称、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信息。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逐级追溯到自然人、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公司, 并就实际控制人情况作出说明。股权结构图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股东证明材料。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提供该主体的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材料;
3.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改决议;
4.无外资承诺书。申请者对股权结构图中所有股东均不含外资成分作出的书面承诺;
5.专业机构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股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的书面证明,包括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三)接收方式
1.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具体信息参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外公布的信息。
(四)接收时间
正常工作日
五、审批程序及时限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审核过程中,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约见申请者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到网站备案地、实际经营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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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批费
此项审批不收费。
七、变更程序
(一)变更要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以下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变更公司章程、服务场所、网站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
2.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
其中,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新增服务类别,应当根据《规定》第六条,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二)变更材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事项、变更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事项材料。提交具体变更事项的说明、证明材料,包括变更人员基本情况、资格证书、任免证明,或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租赁合同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股权结构的,应当按照本指南第四条要求,提供相关股权材料。涉及上市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上市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新三板挂牌方案以及战略投资机构有关情况等材料。
涉及许可证所列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许可证原件。
八、许可续办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许可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续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许可续办申请书。包括前期从业情况说明、本指南第三条许可条件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许可证原件。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的意见。
九、许可注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包括注销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许可证原件。
十、咨询投诉
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咨询投诉渠道
2.各级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咨询、投诉渠道,参看其对外公布的信息。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情况,参见其对外公布的信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常见问题
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新闻信息指的是什么?
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所称的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2.哪些信息服务属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答: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3.个人开办网站,可以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吗?
答: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4.三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对申请主体的要求有何不同?
答:采编发布服务的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非新闻单位仅能申请转载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
5.如果已取得采编发布许可,是否可从事转载服务?如果已取得传播平台服务许可,是否可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
答:取得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可提供转载服务。取得传播平台许可的,希望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需按要求申请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6.专职新闻编辑人员资质如何证明?
答:专业资质证明材料包括:(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新闻专业职称证书;(3)新闻采编人员培训合格证书;(4)新闻单位从业证明。
7.新闻单位是指什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证明?
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所称的新闻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 新闻单位证明材料包括《报纸出版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其中,持有《期刊出版许可证》的,还应提供“新闻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证明材料。
8.申请材料应向哪个部门提交?
答:中央新闻单位申请采编发布服务或传播平台服务许可,均应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交申请。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决定。 地方新闻单位申请采编发布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交申请。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决定。 非新闻单位申请转载服务或传播平台服务许可,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9.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因上市、合并等情况,导致变化的,可以使用原许可或更新许可吗?
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但如果因上市、合并、分立,导致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即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10.《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是否有有效期?有效期满后应该怎么办?
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11.已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近期单位负责人等情况发生了变化,是否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答: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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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编从业资格证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采编从业资格培训合格证》。该证是在我国从事新闻采编的从业必备证件,全国已有16万从业人员考取了该证。该证是合法取得记者证的前提,没有该证的从业人员不得申领记者证。该证自2003年8月开始,由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委托各地新闻出版管理局,对所辖各新闻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通过考试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然后,新闻单位凭此证为记者申领记者证。报考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报名方式:先网上报名,再现场确认。(一)网上报名的时间是7月15日至8月31日。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资格考试管理系统栏目进行网上报名。(二)现场确认时间是9月1日至9月15日,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并向社会公布。已网上报名的人员须本人在考试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xxx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报名表。报名人员在报名网站真实、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并下载打印报名表,在现场确认时提交审验。(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三)本人学历证书(在校大学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四)有免试科目的考生必须带上上一年资格考试成绩单。现场确认时,当场摄取本人证件照片。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准考证。报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科目每人交纳考试费200元。四、考试科目(一)公共科目:1.综合知识;2.广播电视基础知识。(二)专业科目:1.编辑记者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广播电视业务。五、报名参加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的《xxx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六、少数民族考生可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也可用汉语言文字答卷,但当年所考各科目答卷(含口试),只能选择使用一种语言文字。七、xxx年1月中下旬发布考试成绩,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届时,考生可登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资格考试管理系统栏目查询。
一、许可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二、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2项: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许可条件
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3.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4.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6.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四、申请材料
(一)一般材料
1.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2.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包括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单位从业证明、相关培训考核证明等材料,具体人员数量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网站总编辑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等;
4.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以及相关技术保障措施的情况;
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由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于申请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安全评估报告;
6.法人资格、场所、资金的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服务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7.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表(一式三份),以及对拟提供具体服务形式、服务方案的说明等。
(二)其他材料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上述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该单位或其控股方为新闻单位的证明,或其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证明及该主管单位的意见。其中,新闻单位证明包括《报纸出版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应当以提供《规定》第二条所称“新闻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等;主管单位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说明申请者与该主管单位的关系、就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评估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等。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上述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平台账号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申请者为企业法人的,除应当提交上述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股权相关材料:
1.股权结构图。包括股东名称、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信息。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逐级追溯到自然人、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公司, 并就实际控制人情况作出说明。股权结构图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股东证明材料。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提供该主体的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材料;
3.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改决议;
4.无外资承诺书。申请者对股权结构图中所有股东均不含外资成分作出的书面承诺;
5.专业机构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股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的书面证明,包括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三)接收方式
1.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具体信息参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外公布的信息。
(四)接收时间
正常工作日
五、审批程序及时限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审核过程中,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约见申请者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到网站备案地、实际经营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证照样式↓↓
六、审批费
此项审批不收费。
七、变更程序
(一)变更要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以下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变更公司章程、服务场所、网站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
2.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
其中,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新增服务类别,应当根据《规定》第六条,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二)变更材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事项、变更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事项材料。提交具体变更事项的说明、证明材料,包括变更人员基本情况、资格证书、任免证明,或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租赁合同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股权结构的,应当按照本指南第四条要求,提供相关股权材料。涉及上市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上市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新三板挂牌方案以及战略投资机构有关情况等材料。
涉及许可证所列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许可证原件。
八、许可续办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许可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续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许可续办申请书。包括前期从业情况说明、本指南第三条许可条件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许可证原件。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的意见。
九、许可注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包括注销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许可证原件。
十、咨询投诉
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咨询投诉渠道
2.各级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咨询、投诉渠道,参看其对外公布的信息。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如果你想考的是广电系统编辑记者看了下面国家广电总局的通知你所有的问题都能解决了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做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2005年8月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印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是申请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 资格考试由广电总局组织实施,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制度,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 资格考试遵循合法规范、公平公正、方便应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广电总局设立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司),负责全国资格考试工作。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相应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电总局资格考试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资格考试科目,发布考试大纲和公告; (二)组建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并指导其工作; (三)监督、指导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工作; (四)审定年度资格考试试卷,组织阅卷; (五)公布资格考试成绩; (六)确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写考试大纲; (二)为资格考试题库提供试题; (三)拟制年度资格考试试卷及其标准答案;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方案; (二)组织报名,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发放准考证;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资格考试的考点、考场设置等工作; (四)发放资格考试成绩单和合格证书,接受考生查询;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报名及考试 第九条 凡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第十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现场报名时,应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身份、学历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报名表、交纳考试费。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对其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资格考试依据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考试费。 第十二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就近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三条 经审查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发给准考证。 第十四条 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资格考试由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 第十六条 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试、计算机考试或口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获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第十八条 单科考试合格的成绩,可保留至下一考试年度。 第四章 试 卷 第十九条 资格考试命题应遵循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十条 资格考试试卷从资格考试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 第二十一条 资格考试试卷与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同时确定。 第二十二条 资格考试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试卷应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定点单位印制,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运送、保管。 第二十三条 资格考试试卷、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 参加命题的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签署保密承诺书,不得从事妨碍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活动。 第五章 考 务 第二十五条 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方式在受理报名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资格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在考试结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广电总局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第二十七条 应考人员对资格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提出,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取消或延期举行资格考试,应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纪 律 第二十九条 应考人员应遵守资格考试规定和考场规则,有违反考试规定和考场规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相关科目成绩、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取消下一年度考试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 应考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由监考人员当场记录其姓名、准考证号、情节,并告知当事人;监考人员应将违反考场规则的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和考场规则的应考人员给予取消相关考试科目成绩处理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和考场规则的应考人员给予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取消下一年度考试资格处理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广电总局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应考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场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提出,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任何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三十五条 在组织实施资格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经广电总局同意,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