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网约车为例说明:
根据《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二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先由申请加入并已取得经营许可资格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规定条件初检合格后,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初次登记车辆还应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挂牌后的彩色照片及照片电子文档;
(四)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所有人为非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及入网营运合同原件(含经营风险约定条款)、车辆初检合格证明;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还应提交个人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应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且名下无登记的其他网约车。
第十六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三)3年内无因从事非法营运被查处的记录;
(四)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身体健康,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无重大疾病或职业禁忌症;
(六)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已满3年;
(七)承诺同时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超过2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根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依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平台公司代理申请的,应由其先进行初步检验并出具证明。
具备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最近3年内连续从事运营服务,诚信考核等级均达到AAA级,且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参加考核,合格的予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扩展资料
根据《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不得喷涂巡游车标志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车灯,车身颜色不得与巡游车车身颜色相同或相似。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审核通过的决定。审核通过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完成下列工作:
(一)组织车辆到具有资质的相应检测机构进行环保和运营安全性能检测;
(二)组织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技术要求的车载终端设备,包括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发票打印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72小时以上)、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监管平台,并可实时发送位置信息等运营数据;
(三)按规定额度投保营业性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乘客意外伤害险等。
经检测,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网约车申领号牌证明信(初次登记车辆)或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证明信(已登记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携证明信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完成上述工作的车辆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参考资料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