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这个词比“公安”出现的要早。 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公安”的名称是在1939年2月,为了从名称上与伪政权警察机关有所区别,在中央书记处发布的《关于成立社会部的决定》中,要求各边区行署设公安局或保安处,在各县设公安局。建国后,1949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确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称。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有关机构职能调整、国际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称呼开始在一些场合恢复使用,并得到迅速推广,直至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该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人民警察的范围作了界定,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从中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所有成员都属于人民警察。从法理上理解,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公安”仅仅被用于机构的名称,对公安机关个体成员准确的称呼应为“警察”,“公安”、“公安人员”等都是不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