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逝世的婉词。谓父母死亡,子女不得奉养。亦泛指尊者、长者死亡。 唐 苏颋 《章怀太子良娣张氏神道碑》:“粤 景龙 二载孟夏之月,遘疾弃养於京 延康第 之寝。” 清 吴定 《答曹尚书书》:“念先人弃养八年,明公不忘旧好,施及於孤,古人之交,再见今日。”《痛史》第二十回:“先祖母病重时,不错,是回来过,但是先祖母弃养后,办了丧事,又出门去了。” 苏曼殊 《断鸿零雁记》第五章:“妾自生母弃养,以至今日,伶仃愁苦,已无复生人之趣。”
父母逝世的婉词。谓父母死亡,子女不得奉养。亦泛指尊者、长者死亡。唐 苏颋 《章怀太子良娣张氏神道碑》:“粤 景龙 二载孟夏之月,遘疾弃养於京 延康第 之寝。” 清 吴定 《答曹尚书书》:“念先人弃养八年,明公不忘旧好,施及於孤,古人之交,再见今日。”《痛史》第二十回:“先祖母病重时,不错,是回来过,但是先祖母弃养后,办了丧事,又出门去了。” 苏曼殊 《断鸿零雁记》第五章:“妾自生母弃养,以至今日,伶仃愁苦,已无复生人之趣。”
弃养,动词,父母逝世的婉词,意思是父母死亡,子女不得奉养。现也指把被丢弃的动物重新收养或不抚养老人、孩子等。
根据刑法的规定,遗弃行为或者虐待行为必须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而情节恶劣的衡量标准是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使大量虐待、忽视子女、未尽到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受到应有的惩罚。